十堰:未按照環評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谷騰環保網訊】前不久,湖北省十堰市轄區內某公司因未按照環評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受到處罰并責令整改。
十堰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科長張晗介紹,企業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在開展生產活動前,要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并嚴格遵循環評批復要求,才能從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切實改善區域空氣質量,踐行綠色發展理念。
5月21日,十堰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三大隊執法人員根據“雙隨機”檢查要求,對某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噴漆工序建設有噴漆房一間,噴漆房上方建設有廢氣排放口兩個,分別經風機連接至廠房外的兩根15米高的排氣筒,檢查時企業噴漆房內有一名工人正在進行噴漆作業,噴漆房上方排氣口連接的風機正在運行,但這一公司噴漆工序卻未按照環評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大量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直接外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8月25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5年修訂版)》(五十二)排放揮發性有機大氣污染物的罰款幅度裁定,責令這一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