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機動車環保標志申領7月1日日正式啟動
從未申領環保標志的車:年審期為1―4月,應于7月20日―8月19日辦理;年審期為5―8月,應于8月1日―8月31日辦理;年審期為9―12月,應于9月1日―9月30日辦理
7月1日起,成都核發國家機動車環保標志工作全面啟動。國家環保標志分為綠色和黃色,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汽車,核發黃色環保標志。在申領國家環保標志前,原核發的成都市地方環保標志仍然有效。據交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已持有地方環保標志的汽車,車主盡量不要提前申領國家環保標志,以免造成核發點窗口擁堵,建議最好年審時一并申領。對于從未申領過環保標志的車輛,交管部門按車輛年審時間段分階段對車輛進行核發。年審期為1―4月的,應于7月20日―8月19日辦理;年審期為5―8月的,應于8月1日―8月31日辦理;年審期為9―12月的,應于9月1日―9月30日辦理。
國家環保標志分綠黃兩類
據介紹,在本市登記并持有有效牌證的在用載客、載貨汽車和特殊用途汽車(不包括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均應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國家環保標志分為綠色和黃色。
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標志;經公安交管部門備案的清潔能源汽車首次申請國家環保標志的,核發綠色環保標志。
汽油車未裝用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凈化裝置和氧傳感器,或柴油車未裝用電控噴油裝置,或不屬于使用清潔能源汽車的,一律核發黃色環保標志。據介紹,正在使用的汽車不得自行加裝三元催化等機動車尾氣排放環保裝置,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02號令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核發國家環保標志不收費
申請核發、換發和補發國家環保標志時,應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屬于代辦的,還應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首次申領國家環保標志,機動車所有人對核發標志種類有異議,同時車輛具備相應技術條件(汽油車裝用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凈化裝置和氧傳感器,或柴油車裝用電控噴油裝置,或屬于使用清潔能源汽車)的,機動車所有人可到車管所(犀浦)和車管所一分所(白家)申請一次技術鑒別,并按技術鑒別結果核發環保標志,對鑒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市環保局申請復議。據介紹,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及技術鑒別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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