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以刑法為主體促進環保業發展是大勢所趨
8 月14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作出判決,排污化工廠的董事長被以該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之重,創下了全國首例。此案判決中,法院不遵循慣例,棄用量刑較輕的罪名,使用從未在此類案件中應用過的量刑較重的罪名,一經宣判,立刻引來全國各方爭議。如何應對“同案不同判”帶來的法律尷尬,鹽都法院在本案中是否有意避輕就重,此判決會帶來怎樣的社會影響呢?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來自不同領域的三位專家,專家們認為在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下,適時適當的法律探索是必要的。
【事件回放】
2002 年5月,江蘇鹽城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在鹽城市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年產500噸氯代醚酮項目,根據鹽城環保部門的驗收要求,該項目所產生的廢水應當在處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但標新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為節約環保成本,直接通過下水管道或明溝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到公司旁邊的五支河和新西河內。
時任鹽城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大隊長的崔建國,于2006年至2008年先后6次收受標新公司 7800元錢物賄賂后,沒有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對標新公司長期違反環保驗收要求、私自擴建污染項目、直接外排化工廢水等問題監督查處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標新公司向廠區外河流中排出的化工廢水流向鹽城市飲用水源蟒蛇河,使鹽城市城西水廠、越河水廠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所生產的自來水中酚類物質嚴重超標。
2009年6月,崔建國被鹽城阜寧縣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提起公訴。8月14日,鹽城市鹽都區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始作俑者、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胡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并罰)。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
【律師說法】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雪琴表示,此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胡文標是否可以預見外排污水會流入河中并造成大規模的環境污染事故,這一點也正是胡文標在庭審時主要的抗辯理由,如果胡的行為是間接故意的話,法院采用投放危險物質罪顯然量刑過重。因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可以明顯看出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環境事故污染罪在量刑上的不同,前者規定以投毒方式造成重大事故的,處十年以上有限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而后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最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被問及此判決的意義時,王雪琴律師表示不應當夸大這個案子的后果,因為它不見得代表著一種審判趨勢,也并不一定能顯示日后中國對嚴重污染環境事件的打擊力度將會進一步加大,因為鹽都法院“第一個吃螃蟹”的做法是一種法院自由裁量權限內的突破,這個判決影響力是有限的,但此案反映出當地司法機關環保意識的加強,表明了老百姓對環境保護的關注度有所提高。
【行業協會】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督查訴訟部劉健龍對鹽都判決表示歡迎。他表示,雖然目前政府和民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但環境污染尤其是工業污染問題日趨突出,不少工業企業明知故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而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刑事懲處力度弱,嚴重阻礙了環保事業的繼續深入發展。
就此案而言,劉健龍表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懲戒那些屢教不改、明知故犯且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人是一種進步,鹽都法院的做法應當鼓勵。他同時也指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懲處那些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人已經成為了國內學術界的共識,中華環保聯合會今年4月舉辦的以環保與刑法為主題的環保論壇上,部分專家就曾提出這樣的建議,并得到了與會多數專家的認可,目前面臨的困境就在于在實踐操作中,法院如何敢于突破,而鹽都法院的判決恰恰印證了這一趨勢。“鹽都法院判決是一個信號,傳統的以行政和民事為手段追究環保污染主體的做法已經不合時宜,以刑法為主體促進環保事業的發展是大勢所趨。”
【學界聲音】
正義網記者同時連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黃京平,他首先指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懲處重大環境污染企業負責人的做法并不存在法律障礙,環境保護法本身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投放危險物質罪本身屬于廣義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之內,如果鹽都法院在胡文標的犯罪行為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和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作出這樣的判決,這種做法本身是無可厚非的。
針對我國目前環境保護面臨的困境,黃京平同時表示,環境污染和殺人、放火等其他行為不是一個概念,因為后者是社會少數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環境保護說到底和每個公民乃至每個地球人的生活方式都是息息相關的,法律不是萬能的,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還要注重生態文明理念的傳播,注重調整環保價值觀念,普及環保知識。
【法條鏈接】
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源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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