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9大環保典型案例
7月24日,在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省高院院長張忠厚作了有關全省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
據悉,2007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共審理各類資源與環境保護案件5463件,其中,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后的第二年即2010年,審理涉生態環境案件1196件,同比上升19.9%。當天,省高院還公布了涉生態環境案件9大典型案例。
13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介紹,在審理的各類資源與環境保護案件中,刑事案件2635件,占48.2%;民事案件75件,行政案件1793件;自然資源保護非訴執行案件960件。
5年來,全省法院共審結一審涉生態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2635件,涉及被告人4036人。其中,依法審理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伐、毀壞紅豆杉、香樟等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2429件、3852人;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非法獵捕及殺害穿山甲、天鵝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69件、103人。
此外,依法審理環境污染,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案103件、199人;依法審理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環境監管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案件22件、22人。
全省各級法院對積極組織、涉案次數多、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人依法從嚴從重判處,5年來共判處1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171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對罪行相對較輕、主觀惡性小、積極賠償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理,共判處3274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緩刑。
根據涉生態環境犯罪的貪利性特點,對2823人判處罰金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罰金刑的確定適當考慮生態環境恢復成本。
多個法院設環保法庭或審判庭
在審理涉生態環境案時,江西省法院大力加強制度創新,尤其是創新環保訴訟模式,暢通維權通道。
一方面,針對生態環境案件積極進行審判組織改革,組成環保審判庭或巡回法庭。2010年8月,九江中院組織境內修河流域沿岸的修水、武寧、永修、共青城4個基層法院成立了“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合議庭”,鄱陽縣法院也于今年初設立了環保法庭。
另外,創新司法保護機制,修復生態環境。在失火、濫伐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中,加強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積極促成被告人用補種樹苗、義務擔任護林員等方式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把林地的恢復情況作為量刑的重要依據,督促被告人主動自覺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同時,積極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創設的禁止令制度,對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禁止其在管制或緩刑考驗期內進入林區采伐林木。
環保案審理存“三多三少”
據了解,從審判工作來看,存在若干影響生態環境司法的問題和困難。尤其是存在“三多三少”現象:環保糾紛數量多,進入司法渠道的少;涉生態環境保護刑事案件多,平等主體之間提起的污染侵權訴訟少;傳統類型環保案件如森林資源犯罪和水污染侵權案件多,新類型案件如噪音、光熱、電磁污染案件少。
同時,環保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相互沖突和滯后現象仍然存在。如在環保案件原告資格、污染侵權構成要件、損害賠償范圍及民事責任形式等問題上,民事法律與環保法的規定不盡一致;民事訴訟法中公益訴訟長期缺位;刑事法律中也沒有針對涉生態環境犯罪的破壞性特點,設定恢復性刑罰種類或司法機制等等。
將引入環境司法速裁機制
省高院提出,今后將引入環境司法速裁機制,為環境司法設立綠色通道,提高環境案件立、審、執、結效率。同時,探索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對于有證據證明污染存在,且需要立即停止污染行為的以避免環境損失擴大的,在立案后先行裁定污染者停止污染行為。
另外,適時設立環境保護審判法庭。尤其是在環境案件較多的中級、基層法院設立環境保護審判法庭或環境案件合議庭,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運行模式。
統一司法標準,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擬制定破壞資源環境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和民事審判賠償標準與范圍的有關規定。
此外,加強執法聯動,建立環保執法合作機制。省高院擬在今年10月份召開第二期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司法保護專題研討會。同時,加強與環保執法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推動出臺與省環保廳的環保執法司法合作備忘錄。
9大環保典型案例
非法殺害野生動物案
2010年1月,金正海、汪宇歡先后兩次殺害天鵝21只、白額雁2只,張艷湖在明知的情況下運輸了天鵝15只、白額雁2只。經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金正海、汪宇歡因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4萬元;張艷湖因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
非法采伐重點保護植物案
2009年3月17日,鐘國昌、黃永財將一株紅豆杉鋸倒并裁成段。經黎川縣法院審理,鐘國昌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及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萬元;黃永財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及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34萬元。
有毒化學廢料污染環境案
2010年9月5日,徐佐華將129桶裝有有毒化學廢料的物質傾倒于附近水塘中。致使水塘污染因子嚴重超標。經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徐佐華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
訴環保部門行政不作為案
鉛山縣河口鎮清湖村村民丁某開辦的榨粉廠產生了噪聲污染和煤煙灰塵污染。接到投訴后,鉛山縣環保局遲遲未采取相應措施。附近居民王某等人認為鉛山縣環保局行政不作為,遂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接到訴狀副本后,于次日前往現場進行檢查監測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原告得知被告鉛山縣環保局已履行了職責,自愿從法院撤訴。
樟樹市一家企業強制執行案
豐源焦化有限公司自2003年籌辦以來,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投產,嚴重污染環境。2008年4月14日,樟樹市政府對該公司作出了立即關閉的行政處罰,但該公司未履行。樟樹市政府向樟樹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市政府的行政處罰予以支持,對涉案的豐源焦化有限公司依法強制執行,迅速關閉了該公司。
江西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
新余市河下鎮仙女湖花園山莊在經營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及新余市鹿洲發展有限公司在距離新余市第三水廠取水口1964.41米處設置養鹿場產生的污染物,嚴重污染了新余市第三水廠的水源。
2008年10月底,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江西省首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本案最后達成調解。
汽油污染飲用水侵權案
2010年2月22日,被告駕駛載16噸93號汽油的油罐車途中側翻,汽油外泄并引起火災。大火被撲滅后,被告未對傾瀉在地面汽油進行處理,導致汽油浸入當地居民的飲用水壓井,并致黃伙生、黃小寧清洗水井時因吸入汽油及一氧化碳死亡。寧都縣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4.95萬元,被告向原告賠償440034.19元。本案經贛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后生效。
房屋裝修噪音損害賠償案
2009年4月,何慧敏與九天裝飾公司簽訂合同,對“火鳳凰KTV”進行裝修。隨后,該KTV被認定為噪聲超標須整改。何慧敏要求九天裝飾公司重新裝修遭拒絕。
何慧敏認為九天裝飾公司構成違約,請求銅鼓縣法院判令九天裝飾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0余萬元。經銅鼓縣法院一審及宜春市中院二審,最終判決九天裝飾公司賠償何慧敏45933元。
有害物質污染稻田賠償案
2005年上半年開始,上饒縣冷水鋪村村中稻田陸續出現連片枯死及不抽穗現象,經鑒定,上述現象系稻田被有害物質污染所致。
2005年7月1日,上饒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證明豐泰、旭峰兩公司排污不符合國家標準。據此,105名村民將以上兩公司訴至法院。兩公司將楓嶺頭鎮及上饒經濟開發區追加為被告。
最終上饒縣法院對本案進行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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