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環境權利需要“站起來”
近日,在江蘇政風熱線省市聯動直播“走進淮安”的活動中,當地居民陳女士出現在直播現場,向淮安市環保局局長送上一瓶來自柴米河的污水樣本。陳女士當場向環保局局長下跪,請求盡快治理柴米河污染問題。
治污為何要等到民眾 “跪求”?我們又如何從陳女士那悲愴一跪之中,感知公民環境權利?跪著的權利又如何能“求”來最好的治理?而除此之外,我們更渴望知道的是,隨著新環保法修訂通過,公民能否真正獲得 “站著”行使環境權利的尊嚴感。
至少研究10年、調研論證3年半、歷經4次審議,在環保部副部長潘岳看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現了三個突破,即推動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以及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在談到公民環境參與權時,潘岳表示,新環保法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新增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及時發布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信息,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范圍。
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不可能脫離了公眾的參與而獨自成功。如果真像輿論所宣稱的那樣,新環保法對于環保職能部門而言,是迄今為止最嚴厲的一部法律,那么通過明確公眾的知情、參與及監督之權利,則是對政府環保職能的正向補充、校驗與塑造。管好政府,制約權力,不僅僅在于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歷來權力運行的經驗表明,以保障公眾權利的方式來約束公權力,常常更有力量,也更具長效性。因此,公權力的使用永遠離不開公民權利的響應,只有以權利來促進權力,良好的環保才能被期待。新環保法實施之后,權利與權力能否互促互進,值得期待。
除了對于權力的監督,新環保法能否激活來自公民權利的環境保護能量,亦是關乎這部法律能否收到實效的重大考量。我注意到,潘岳在接受采訪時著意指出,新環保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范圍”。有關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的劃定,的確是環保法修訂中一個尤其令人關切的重要內容。事實上,環境公益訴訟作為行之有效的環保機制,正是公民環境權利的重要體現。
新環保法草案歷經四次審議,公益訴訟主體也經歷了數番調整。草案二審稿引入“環境公益訴訟”條款時,規定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隨后的三審稿修訂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直到四審稿進一步將訴訟主體擴至“社會團體”,并將門檻降低為“地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看起來,這的確是一個不斷擴大公益訴訟主體的過程,但盡管如此,學界以及輿論界一直期待的公民個人可提起公益訴訟,最終仍未得到法律明確的支持,未免讓人遺憾。
淮安的陳女士可以不用去尋找一個“可以下跪的地方”,前提是如果她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提起公益訴訟,如果在此之前她的聲音可以被相關職能部門真正聽見。因此說到根本,環保法應當成為公民環境權利的保障之法。無權利,難環保。我們早已不憚于重申,民眾才是關心環境的主體,這不僅因為,他們無不身在其中,也只有他們才最知道,環境就是他們每日呼吸的空氣、活命之水和續生之食,而如果環境一旦被污染,他們必然首當其沖,概莫能外。而且也因為,真正的環境治理,同樣需要每一個公民的環境自覺與保護意識。這其實是現代社會公民基礎的權責對等原則。
環保,就是我們所要找回的事業,這包括人類對于歷史的承擔、對于現世的義務、對于未來的責任。而公民參與的深度與廣度,將決定著這項事業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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