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治氣”獎懲確定:1微克污染物=2萬元
為促進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近日,菏澤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菏澤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縣區,將得到市級財政補償;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縣區,需向市財政進行“補償”,獎懲標準為1微克污染物=2萬元。
菏澤第一季度獲省生態補償525萬元
今年初,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菏澤在第一季度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考核中,以26.25分名列全省第6位,獲生態補償資金525萬元。
《辦法》依據《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縣區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縣補償資金每季度公布一次
《辦法》表示,考核數據采用省、市環境監控中心提供的縣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應通過環保部門官方網站公開發布。
對各縣區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計算市對各縣區補償金額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統一結算。
有關縣區向市級補償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庫,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縣區。
1微克污染物=2萬元資金補償
此外,省考核菏澤市的結果即為牡丹區、市經濟開發區、菏澤高新區的考核結果,根據考核得分結果實施獎勵或處罰。
其余縣區補償額度為縣考核得分乘以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的結果,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2萬元/微克/立方米。具體如下:
2014年度縣考核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調整平均濃度-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季度PM10調整平均濃度-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SO2調整平均濃度-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NO2調整平均濃度-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
2015年度縣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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