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日,新疆昌吉人民政府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發布《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通告》,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昌吉市區紅旗路、北外環路以南,哈密路、塔城西路以北,東外環路以西,西外環路、世紀大道以東區域設置禁燃區。
通告中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燃料或物質:一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二是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
通告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同時,鍋爐改造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嚴禁未經登記的鍋爐繼續使用。
據悉,違反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逾期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保、工商、食藥、旅游、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昌吉市人民政府要求,昌吉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供熱、電廠鍋爐以及改用清潔能源前的在用鍋爐等燃燒設施的監管,確保達標排放。發改委、經信委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附:關于劃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了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經研究,決定劃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域及時間
(一)禁燃區域:紅旗路、北外環路以南,哈密路、塔城西路以北,東外環路以西,西外環路、世紀大道以東。
(二)禁燃時間:2015年1月1日起禁燃。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燃料或物質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灶等燃燒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除外)。
四、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灶等燃燒設施應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五、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供熱、電廠鍋爐以及改用清潔能源前在用鍋爐等燃燒設施的監管,確保達標排放。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逾期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保、工商、食藥、旅游、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各街道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發改、經信、規劃、住建、環保、工商、旅游、食藥、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為,積極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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