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執法人員如何盡職免責?
當前,環境保護事業正處于十分關鍵的歷史時期。一方面,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另一方面,環境保護形勢異常嚴峻。作為環境保護重要組成部分的環境執法,同樣面臨機遇與挑戰并存、動力與壓力同在的局面。在現有環保執法監管體制、機制未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廣大環境執法人員普遍感覺挑戰大于機遇,壓力多于動力。這種挑戰主要來自不斷拓寬的執法領域、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這種壓力主要來自社會輿論和行政追責,讓重壓之下的環境執法人員心里感到委屈,有的甚至工作態度消極。如何最大限度地調動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化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風險、保護好環境執法這支隊伍,成為各級環保部門亟待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2012年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堅持權責一致、有錯必糾和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相結合,明確對已經按照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依法免予追究執法責任。這一規定對于保護安全監察執法人員、合理規避執法責任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環保部門學習和借鑒。
環境執法工作使命崇高,責任重大,這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然。一方面,各級環境執法人員要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進一步強化使命意識和職業意識,忠于職守,積極作為,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執法水平,高舉法律之劍,堅決糾正和嚴厲打擊環境違法問題,嚴肅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另一方面,環保部門應當強化頂層設計,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遵循明晰職責、權責相當的管理原則,制定出臺本部門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相關規定,營造良好執法氛圍。盡職免責的前提是依法履職,如何做到依法履職?當前應當著重在提高環境執法工作的計劃性和推行痕跡化監管方面下工夫。
第一,提高環境執法工作的計劃性。當前,執法人員數量不足與執法任務日益繁重的矛盾比較突出,執法工作忙亂現象比較普遍,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主次和輕重緩急,加上客觀存在的環境執法風險,執法人員背負相當大的追責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更應當強調執法工作的計劃性,使得執法工作依計劃開展。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辦法》規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權限等,制定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上述規定,就為提高執法工作的計劃性提供了依據。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認真學習領會,制定具體詳細的年度工作計劃。第一,年度計劃要具體到職責范圍內承擔的每一類執法任務,包括污染源現場檢查、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日常監管、生態和農村環境監察等。第二,對每一項執法任務,屬于常規性檢查的,要詳細規定頻次要求;屬于信訪輿情案件調查處理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要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第三,工作計劃要突出可操作性,細化到每一個月度或季度時間節點,落實到每一個責任科室和具體執法人員。環境監察工作年度計劃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環境監察機構據此組織現場檢查。建議環境保護部會同監察部制定出臺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對于已經按照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環境監察職責的,應當免予追究執法責任。”
第二,全面推行痕跡化監管。應全面推行痕跡化監管,確保環境執法全過程留痕備查。一是現場檢查留有記錄。圍繞執法工作計劃,每一次執行執法任務都應當認真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按照規定的檢查流程詳細記錄檢查情況以及發現的問題,檢查結束應當有結論。《現場檢查記錄表》制作完成后要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是規范制作執法文書。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要按環境保護保部《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文書制作指南》和《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的要求,規范制作《環境違法行為立案審批表》、《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或《調查詢問筆錄》等執法文書,做到文書要素齊全、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結構嚴謹、字詞規范、標點正確。
三是及時移交移送相關材料。對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案件,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環境執法機構應當在終結調查后,將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制作的各類證據材料和相關資料,包括書證、物證、環境監測報告、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環境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報告等,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送本機關處罰案件審查部門審查。對于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環境執法機構在移交移送材料時應當列明移交移送清單備查。目前山東省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初步建成,通過這一系統,環境執法人員在現場采用PDA執法終端或筆記本電腦填寫的檢查記錄、制作的執法文書和錄音、照片、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通過3G網絡實時提交至后臺服務器保存。這一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對于推行環境執法痕跡化監管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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