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不合格 要問責政府主要負責人
更新時間:2014-11-20 08:38
來源:信息時報(廣州)
作者: 周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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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出臺《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PM2.5、PM10的年均濃度改善情況作為各地的考核指標。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區,將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根據該《辦法》,廣東省將對21個地級市及順德區考核PM10年均濃度改善情況,同時對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河源、茂名、汕尾、陽江、湛江及順德區等15個市(區)考核PM2.5年均濃度改善情況。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交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之一。對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區,由省環保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部門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該地區提出整改意見,并暫停下年度該地區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對2017年終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區,將由省政府領導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嚴格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并在兩年內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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