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偷接暗管廢水排長江
犯罪嫌疑人現場指認暗管
偵察人員在現場排查并開挖暗管
發現直通長江的暗管陸海華攝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近日對啟東金美化學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啟東金美化學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潘某(副總經理)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周某(原總經理)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處吳某(環保處理車間主任)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故伎重演東窗事發/——
啟東金美化學有限公司位于江蘇省啟東經濟開發區濱江精細化工園內。2011年11月底,公司副總潘某請專業公司從企業開挖鋪設了直通長江的暗管后,多次指使他人,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污水直接偷排至長江。2012年6月5日被啟東市環保局查處,7月8日被啟東市環保局行政處罰人民幣10萬元,并責令拆除暗管。
2012年10月,潘某向周某(時任公司總經理)提議接通已被挖斷的暗管并得到同意,施工過程中周某亦到現場查看。暗管接通后,潘某定期指使吳某(環保處理車間主任)夜間開閘,通過暗管向長江偷排高濃度污水,在正常生產期間,每月偷排約4次。
一年后,2013年10月16日凌晨4時,在偷排污水時,因暗管發生爆裂污染了濱江河的部分水面,被啟東市環保局發現、查獲。在偵查階段,啟東金美再次拆除暗管。
——/鐵證如山狡辯蒼白/——
啟東金美化學有限公司系臺港澳與境內合資的企業法人,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PS系列紫外線吸收劑、阻燃劑(D88)等;生產原料為鄰硝基苯胺、鄰硝基對氯苯胺、甲苯、氯苯等;生產流程中產生的污水(含揮發酚、氯苯、甲苯、硝基苯等物質)須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啟東金美化學有限公司及3位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認為,雖然廢水含揮發酚、氯苯、甲苯、硝基苯可能污染環境,但不構成污染環境罪;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此類污染物質的有毒有害性,故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對暗管排放污水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成了本案爭議的焦點。
案發后,啟東市環境監測站、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按相關程序和要求,對爆管內殘留的污水進行多次監測,污水中含有苯、甲苯、氯苯、硝基苯、揮發酚等物質的濃度嚴重超標。并由公安機關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污水中所含有的苯已列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其他污染物嚴重超標,且暗管內廢水收納水體為長江,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法律條文不可能列舉所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故列舉兩類后加“等”字,應當是不限于這兩類,故認定污染物具有毒性有據。
同時,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構成污染環境罪。
——/教訓深刻警鐘長鳴/——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煒曾說過,有些企業環保做得不怎么樣,但利用暗管偷排卻做得挺完美。企業私設暗管偷排的主要原因在于“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如果企業按照規范正常處理污染物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成本,但偷排了,卻可以“省”好多開支。
隨著環境法治的健全,違法成本低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
南通市環保局法規處副處長劉華軍說:“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環保法》比‘兩高’司法解釋更具體,除私設暗管排污之外,還增設了其他3種情形,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治安拘留。治安處罰比刑事追責門檻低、范圍寬、程序少,公安部門對部分環境違法行為具體實施者,直接采取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對及時制止環境污染、打擊違法行為意義重大,也將會成為常態化的環境管理手段和措施。”
除私設暗管偷排要被嚴懲之外,這一案件還彰顯了責任追究制,甚至是終身的責任追究制。
本案當事人周某從2005年10月至2013年3月26日,任公司總經理,主持全面工作,案發時間是在2013年10月16日,本人已不在公司,但其任職期間沒有否決、制止犯罪,反而同意、認可或允許私設暗管偷排污水,對單位犯罪起主要決策作用,且單位犯罪行為延續至案發,故依法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案件沒有區分主犯、從犯。周某與潘某作為公司正、副總經理,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決策作用,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某作為環保車間主任,在副總潘某的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人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