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出臺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辦法
泰安市近日出臺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PM2.5、PM10等四類污染物納入考核,根據規定,各縣(市、區)包括泰安高新區在內,空氣質量惡化的考核對象將繳納補償資金,空氣質量改善的,可獲得生態補償資金。
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縣(市、區)包括泰安高新區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辦法考核對象為市轄6個縣(市、區)及泰安高新區。市對各縣(市、區)及泰安高新區實行年終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金額度。每年生態補償資金由市根據資金狀況確定。
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考核應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考核對象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度平均濃度同上年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經考核空氣質量惡化的考核對象向市級交納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用于補償市級向省級交納補償資金和補償縣級空氣質量改善的考核對象。考核數據采用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及市監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對象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應通過環保部門官方網站公開發布。
經考核空氣質量惡化的考核對象向市級交納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用于補償市級向省級交納補償資金和補償縣級空氣質量改善的考核對象。年度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的,可獲得生態補償資金;年度考核空氣質量惡化的,應按相應計算方法繳納生態補償資金。
各考核對象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應統籌用于本轄區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據了解,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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