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增多 多涉水噪聲油煙污染
調查發現: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目前面臨事實認定難、損失計算難、舉證責任分擔難、恢復性司法裁判難、聯動機制銜接難五大難題。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南京市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數量明顯下降,而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和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則增長較快。在環境資源類案件審理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難題。
據南京市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李兵介紹,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目前面臨事實認定難、損失計算難、舉證責任分擔難、恢復性司法裁判難、聯動機制銜接難五大難題。
民事案件增長幅度大
多涉水噪聲油煙污染
據了解,2014年,南京全市法院新收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共22件,其中,濫伐林木罪3件,涉4人;盜伐林木罪3件,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7件,涉15人。自2014年嚴厲打擊之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盜伐林木罪等常見、量大罪名,今年尚未有一件立案。
在環境資源民事案件方面,2014年南京全市法院一審共受理58件,而在2015年1月至5月,法院已受理此類案件40件,增幅較大。在2014年的58件案件中,有11件為環境侵權類案件,包括水污染責任糾紛4件,噪聲污染責任糾紛4件,相鄰污染侵權糾紛3件。
據李兵介紹,從目前全市受理的環境民事案件來看,受理的案件基本只有水污染、噪聲污染、油煙污染等幾種類型,案件類型比較單一,主要局限在環境“私權益”范圍內,以噪聲污染、廢水廢氣排放污染的民事侵權案件為主。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大量的環境糾紛尚未進入司法領域,環境司法的大門并未完全打開。
在環境資源行政案件方面,2014年,南京全市法院一審共受理92件,案件范圍包括環保行政處罰2件,環保行政許可4件,環保政府信息公開3件,環保行政不作為2件,土地行政許可6件,土地行政登記9件,土地政府信息公開15件,土地行政征收14件,審結59件。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32件,確認違法或無效1件,裁定駁回起訴13件,裁定準予撤訴13件。2015年1月至5月,南京全市法院一審受理環保行政案件已達51件。
“環境資源類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到環保和國土等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李兵說。
案件多涉自然科學分析
法官難以完全判斷證據
據李兵介紹,南京市中院對全市環境資源案件的受理、審理情況進行調研發現,目前全市的環境資源司法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難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事實認定難。
“環境問題本身具有很高的專業性和科學性,諸如環境損害的認定、環境損害的評估、自然資源的價值和價格、環境損害行為與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損害責任承擔方式的確定以及達到污染程度的空氣、水、噪聲、光等認定標準等問題,都需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李兵說。
“此類案件又常涉及到化學、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學分析認定,而這些領域又恰好是眾多法官的知識‘盲點’,導致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僅靠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完全正確地判斷相關證據材料,往往需要對涉訴的污染源是否超標、損失數額的確定等問題進行技術鑒定,造成此類案件事實認定難度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處理進度。”李兵說,此外,環保民事類案件除了傳統的大氣、水污染外,噪聲、光、室內裝修、電磁輻射等不可量物引發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這些都造成環保案件審判難度大,易引發社會關注。
“另一個難點是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案審理難度大,主要是污染損失難計算,無明確、權威或法定的計算標準。”李兵說,環境污染損失的計算比普通侵權的損失計算困難。
據介紹,普通侵權的毀壞財產、傷害人身等都有一個基本確定的計算標準,而環境侵權所損害的舒適權、寧靜權等非財產性權利則很難確定經濟上的損失額。
“此外,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能否成為唯一的判案依據也是問題。”李冰說,當事人在污染事故發生以后一般會申請作鑒定,該鑒定僅為單方委托,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能會重新鑒定。再者,環保鑒定費用高,部分案件鑒定費接近甚至超過訴訟賠償金額,致使受害者難以承擔。
恢復性司法裁判難做到
法院判決難保環境修復
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者無須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應當由污染者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
“原告也不是不負擔任何舉證責任,必須至少提供初步的或概然性的證據。”李兵說。
“首先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及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明確的損害后果,被告才負有舉證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因果關系不存在的義務。否則原告將承擔敗訴后果。”李兵說,因此法官在正確衡平雙方的訴訟能力、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的難度以及承受的社會壓力等方面均大于普通民事案件。
據李兵介紹,除了舉證責任難分擔外,還有一個難點,即恢復性司法判決難做到。恢復性司法是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環境資源司法基本理念。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更多地關注個案糾紛的解決,相對忽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
在環境民事案件中,裁判結果一般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回應,而對已經遭受污染的環境很少涉及。即使判決結果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獲得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金也不足以承擔環境修復的費用。
在環境刑事案件中,輕刑化傾向依然明顯,以罰代刑現象較為常見。
在環境行政執行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沒有能夠全方位督促環保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比如環保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在審查處罰行為的合法性的基礎上,大多支持環保機關的處罰結果,但是很少關注對已經遭受損害的生態環境的修復,沒有督促環保機關、相對人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的根源問題。
“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單純夸大行政與司法的手段都不可取,應該兩者并用,并建立起有效銜接機制,才能形成環境保護的法治合力。”李兵說,然而,環境保護的職責依法分布在海港、漁政、交通、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多個部門,具體工作聯動機制的運行及相互對接,還需假以時日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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