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案件移交證據不足怎么辦?
基層環保部門在向司法機關移送危廢案件時,因證據不足被退回補充偵查的現象經常會發生。筆者認為,在移交過程中易出現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不緊密。因危廢污染構成刑事犯罪的,需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等多部門密切配合。但往往因協調不夠,難以形成執法合力,使證據收集不規范。
二是檢驗檢測體系不完善,取證方法不科學。相關設備投入不足,致使在危廢的檢測上大多依靠pH值,對重金屬或者危險化學品沒有更科學的檢測手段,取證時缺少必要的環境監測設備。
三是危廢采樣程序不規范,影響證據鏈條完整性。危廢鑒別技術規范(HT/T298-2007)對采樣點和采樣方法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對規范的執行易隨意,如危廢移交案中應采集樣品至少5份,也應有排污單位或者其他見證人的簽字,缺一不可。
以山東省茌平縣為例,2014年7月以來已成功移交環境污染案件5起。結合工作實際,筆者對移交危廢案件建議如下:
舉一反三,全面查找各項環節疏漏。要定期協調有關部門對危廢處置流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梳理,健全制約機制,堵塞漏洞。如山東茌平縣2014年9月查獲一起危廢運輸案,企業主未經批準,將廢液交由無處置資質的個人。之后,環保部門對所有危廢運輸的個人或單位進行登記,并隨時監控其運輸情況。此外,可對司法機關辦理危廢案件的處理情況、銜接機制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
加大設備投入,提高危廢檢測水平。設備先進與否關系到對危廢的檢測水平,還牽涉到對危廢污染的治理情況。只有明確污染物性質,才能有針對性地消除影響。因此,要盡量配置先進的危廢檢測設施,使取證方法更科學。
定期進行執法規范化培訓,增強及時固定收集證據的意識。在執法過程中要注意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危廢電子檢測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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