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案該如何辦得合法又合理?
本報11月25日報道了江蘇南通一件被撤訴污染環境案的消息后,陸續有一些讀者向本報表達了擔憂之情。
有人表示在環境執法依法、從嚴的大背景下,如果司法不能夠掌握同樣的尺度,且不說寒了一線執法人員的心,也有違“兩高”司法解釋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也有人質疑為什么辦理污染環境案不能采用公安的鑒定數據,更對監測數據必須經省環保廳認可表示了不解;還有人認為此案嫌疑人黃某的行為就是“非法處置”等等。
針對這些不同聲音,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近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和一些司法部門工作者,就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逐一討論,希望對今后各地辦理此類案件有所借鑒。
最激烈爭議:非法處置還是利用?
本案中,辦案人員認為黃某僅有運輸、販賣、儲存的行為,沒有處置行為。如果以黃某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所實施的所有處分、處理行為均屬于“非法處置”,這種觀點過于擴大了非法處置行為的范疇。
不過,會上有研究此類型案件的專家提出,通常認為處置應當是一個積極的行為,但此案黃某只是將廢液貯存了,貯存應該包括防滲漏、防揮發措施。如果認定廢液是危險廢物,黃某即便用水泥池子做了防滲措施,也不符合固廢法的要求,可以認定為非法處置。
對于處置行為的認定,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教授趙秉志認為,一般理解的處置是一個積極的、主動的行為。但是,消極的、不作為的行為也可以構成處置。本案中,司法機關沒有認定為處置,從構成要件解釋上存在問題。本案中黃某的運輸行為、下游企業的利用行為,不可能有重復證據證明的話,本身就是處置行為。不采取密閉措施,任其揮發、蒸發,這不是非法處置行為是什么行為?第二,還是從構成要件看,司法解釋中污染環境罪到底是一個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如果理念不同,司法解釋重點就會有相應調整。
不少專家表示,黃某的行為是明顯的臨時性貯存,過渡性存放。處置是要有工藝、技術、裝備來印證的。例如對永久填埋的危險廢物,不僅要選址合適,還要做專門的防滲漏,包括滲濾液的收集、監測,地表的封存、觀察等。
還有專家提醒大家注意,南通市環保局在匯報案情時提到,黃某從上游企業收廢酸,人家給他錢(180元);他將廢酸賣給下游企業,他給人家錢(40元)。黃某的這一行為明顯不是正常的買賣,只能是非法轉讓和處置。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這起案件讓他想到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6家涉案企業就是以買賣合同的方式,掩蓋非法處置行為之實。所謂的買賣,實際上是運輸成本的一個補貼。
此外,對案件提到處置數量是池子里的40余噸,有專家不認同,認為應當是黃某給下游企業的總共數量。
中國律師協會環境法委員會副會長王霽虹認為,違反國家規定的處置涉及兩個主體:一是生產企業,二是處置單位。企業有法定義務處置自己產生的危廢,處置有兩種方式,首先是有能力有設備自行處置,其次是委托有資質企業處置。這起案件是第二種情況,處置起始點應該是生產企業將危廢交給黃某開始,運輸、儲存,以最終的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為終點,這是處置全過程。黃某廢液在池子存放期間也是處置的過程。這個認定很重要,而不是強調黃某最后的一個具體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認為,將黃某的行為認定為“利用”太過牽強,但是現有的證據認定其非法處置也是不夠充分的。
處置與利用的認定本就是一個司法難題。對此,有專家提出,除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今后修訂“兩高”司法解釋,可考慮將非法利用入刑。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固體處處長張嘉陵說,按照現行固廢法的要求,危廢不論是處置還是利用都要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無證就非法。
最核心事實:廢液是不是危險廢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因此,本案最核心的事實是黃某池子里的廢液是不是危險廢物。
本案中,當地法院和檢察院不認可黃某池子里的40余噸廢酸是危廢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辦理的是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依照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實驗室的鑒定數據,必須按照江蘇省環保廳出具的行政鑒定意見,而江蘇省環保廳并未認可南通市環保局上報的檢測報告。
對此,討論會上,南通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劉華軍回應稱,省環保廳未予認可的原因是案發當日前去采樣的監測人員沒有相關資質。
為什么不能依照公安機關的鑒定數據?與會專家紛紛對這一問題表示了極大的不解。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山河說,“兩高”司法解釋從未規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數據要經過省級環保廳的認可。再有,公安機關的實驗室一定是通過相關資質認證的。特別是一旦入了刑的指標,更不是一般的實驗室可以做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值得商榷。”王霽虹說,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提供服務的義務,對于司法機關的辦案機關來說,更沒有義務征求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于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有權利采集,也有權利采納或者不采納行政機關的數據。
趙秉志強調,刑事司法認定有它的獨立性,本案中南通公安局鑒定數據的法律效力應該得到法院的重視。對于污染環境案,司法機關應當把握從嚴懲處,科學辦案。這起案件提醒大家,環境犯罪與其他犯罪認定思路不一樣,環境司法適用學理的運用,兩法銜接機制的暢通,還有執法內部的有機統一都是今后需要改進的。
再退一步說,即便是沒有環保和公安的檢測數據,污染物構成危廢也是成立的。有專家提出,即使黃某從5家企業進購的600余噸廢酸不能全部認定為危廢,至少有一家企業的160多噸危廢是有證據的。因為這家企業的環評報告顯示,其廢酸環境評估是危險廢物,屬性為苯酐、順酐組成的二元酸。
這一觀點也得到了曾經偵辦過多起污染環境案件的北京市門頭溝區法官、檢察官的認可。他們認為,一個產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如果是經過了正規的環評,那么其原料、生產工藝產生的危廢,最后應該是有去路的。如果企業對自己產生的危廢不能合理說明去向,就可以推定為非法處置。
此外,固廢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相關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最重要問題:到底污染環境了嗎?
無論是收集、儲存、利用都有可能是處置,一位參加過污染環境犯罪司法解釋研究起草工作的最高檢人士說,最高檢最近一直在關注這類案件的立案監督工作,既然本案是以污染環境罪論處,那么最重要的是看黃某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污染環境。
之前一直討論的是“兩高”司法解釋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入刑,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黃某的行為確實污染了環境本身,例如排放氣體的濃度,周邊居民的證人證言。最高法一位人士補充說。
“這也是這起案件有遺憾的地方。”劉華軍感慨到,黃某池子里的廢液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影響,偵察部門當時沒有條件去做,等后期知道有機構可以做的時候已經錯過了取樣最佳時機。此外,公安機關也試圖找證人證言證明黃某污染環境的事實,但是,因為這些受到污染的居民將黃某的車子砸了,他們既怕需要賠償黃某的損失,更擔心被公安機關處理,因此都不愿意作證。
“這起案件司法從嚴掌握了,卻沒考慮社會效果。”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王平說,周邊居民已經用“砸車”這種極端方式表達了不滿,可見污染對他們影響之深。建議法院今后考慮對惡臭的污染取證不要過于嚴苛,因為這一問題對公眾的損害影響很大。
這起案件也充分印證了污染環境的證據收集有一個時效性的問題。不過,有專家質疑,既然非法處置危廢三噸即可入刑,為什么還要收集污染大氣的證據?
還有專家提醒,這起案件還有一個證據值得深挖,黃某的供述與下游企業提供的廢酸數量相差200來噸,這200噸究竟去了哪里?
最高法一位也參加過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研究起草工作的人士認為,南通這起案件監測數據未獲省環保廳認可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南通應當去鑒定廢液是不是危廢。“兩高”司法解釋對于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允許進行鑒定,也允許環境保護部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反映,這些指定機構仍然偏少、特別是分布不均衡,而且,個別檢驗機構收費過高,甚至一個并不復雜的危廢污染損害評估報告就收費10萬元。因此,與其說這起案件反映的是一個危廢的鑒別問題,不如說是一個鑒定檢驗的問題。
最迫切希望:危廢領域改革有待深化
據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人士透露,自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頒布以來,危廢領域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據統計,2014年,山東公安機關共偵辦破壞生態環境案件990起,其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共計601起,占全部案件的60.7%。還有兩個現象值得關注。司法解釋出臺后的一段時期,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紛紛變更法人;另一個現象是個別地區一夜之間冒出大量的危險廢物,廣東和一些沿海地區的危險廢物數量甚至比2012年有了近50%左右的增幅。
用司法手段打擊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必須深化危險廢物領域改革,從根本上防范危險廢物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首先是危廢資質問題。不少企業反映這一門檻設置過高,高度壟斷,一般企業即使有技術、有實力,也仍然很難獲取。
其次是危廢價格問題。當前浙江的危廢處置價格大約在2800~3300/噸,這個價格有沒有壓縮空間?之前有些案件中,一些企業傾倒危廢一年多時間就能獲利幾千萬元。危險廢物處置成本過高,導致企業處置危廢“不走正路走邪路”,難以合法處置、利用危廢。
最后是危廢處置能力問題。危廢處置能力能否滿足當前危廢處置的實際需要,也亟待調查研究并加以解決。有資質的危廢企業非法處置危廢的現象也初見端倪,更讓公眾質疑危廢的實際處置能力問題。
記者從最高法相關人士處獲悉,最高法已啟動“兩高”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對一直困擾基層的監測數據認可、危險廢物鑒定等問題,將作出調整。
研討會上,別濤表示,考慮到本案已撤訴,環保部門尊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但是,當地環保部門應窮盡新環保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手段,補充查明事實,對涉案的黃某以及提供廢液的上游企業和利用廢液的下游企業予以最嚴格的行政處罰,以儆效尤,最大程度減少因本案被撤訴帶來的消極效應。各級環保部門也應當總結此案經驗教訓,改進執法方式,提高調查取證效率,完善案件移送機制,配合和增進司法機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對此,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姬剛提出,從本案情況看,地方環保部門可以考慮采取的行政措施有行政處罰、按日連續處罰、查封、移送行政拘留等。
六大建議
1.建議下次刑法修正時,環保部門考慮提出污染環境罪量刑最起碼提高到15年。
2.建議環保部門參考食藥領域,針對環境污染多鏈條犯罪,按照經營數、非法所得數定罪,重點打擊中間環節。
3.建議環保部門將出具的數據統一為行政認定意見,也就是書證。一是避免當前辦案中鑒定、檢驗、認定等概念的混淆;二是既然是書證,法庭上有不同意見自然可以反對,最后由法院判斷。這既厘清了行政機關定位,證據種類,也不會再出現省環保廳害怕擔責不敢認定。
4.關于行刑銜接方面,建議公安、環保部門統一標準、統一認識,根據現有污染環境罪的幾大領域,例如危廢算其中一個,出臺可操作細則,具體到公安去辦,應該怎樣取證,取哪些證據;環保部門去辦,移送公安要附哪些證據等。這方面,也可參考食藥領域,食品有有毒有害食品、有不符合安全食品;藥品有假藥劣藥,按照藥品管理法,假藥分為8類,劣藥分為7類,哪類出報告,哪類出意見,哪類不用附檢驗報告,這些都有明確規定。
5.建議執法人員用好用足法律。體現在,例如危險廢物、危險物質、危險化學品、危險品,刑法用的都是不同的詞。不同的詞有的交叉,有的重合,有的包容。南通這起案件如果不能認定為危險廢物,那么危險物質呢?執法人員要擴展辦案思路。
6.建議地方今后遇到新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如果溝通協調有難度,可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請示,這完全符合法律制度,也有利于上級部門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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