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防治 維持“霾”入法
針對霾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屬不屬于氣象災害的爭議,今天上午在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給出答案——維持“霾”入法,作為氣象災害的一種進行防治。同時,將霾等氣象災害納入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到,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進行第三次審議。
條例草案規定的一旦遇到霾等氣象災害,本市將可根據應急預案采取臨時交通管制、錯峰上下班、停工停課等一系列應急處置措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不過,在該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霾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是否屬于氣象災害?成為爭議焦點,霾能否入法一度存疑。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目前,通過跟國家相關部門、市政府部門的溝通,在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各方面已達成共識——“霾”是氣象災害的一種,維持其入法的規定。
法制委員會認為,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意圖就是為了強化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健全本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應急處置和城市治理能力,這就需要正確理解和妥善處理城市建設與氣象災害防治的關系。
為避免歧義,此次的草案修改二稿還對條文進行修改完善,在條例草案第一條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中強調“防御”與“治理”結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氣象災害,治的是氣象災害隱患,同時還將第四章的名稱修改為“隱患治理”。
修改完善將霾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法制委員會還認為,本條例不是給某一個部門立法,而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制定的綜合性防災減災地方性法規,隱患治理主體責任在政府,將霾列入氣象災害范疇,不改變“政府統籌部門各負其責”現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不僅如此,為了進一步厘清氣象災害預報部門和隱患治理部門的責任,明確“防”和“治”的關系,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此次草案修改二稿還增加了相應內容,即將氣象災害納入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隱患治理工作由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社會單位和個人進行。
權威解讀霾入法促政府部門盡責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采訪時透露,把霾納入氣象災害防治,并通過立法規定下來是有必要的。這是北京市面臨的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是符合氣象科學規律的。因此,本市的氣象災害防治條例制定中,仍然維持“霾”入法的規定。這從側面也表明了政府對治理霧霾的重視。
該工作人員坦言,過去氣象災害的定義里只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霜凍、大霧等,并沒有“霾”,國家層面的氣象災害條例里也沒有把“霾”列入其中。但現在“霾”已經成為氣象部門報道的“主角”之一,已經既成事實,大家要正視它,要建立共識。霾入法可以讓政府部門盡更多的責任,讓全社會更加關注霾的防治。統一行動,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統,這才是將霾納入立法的真正意圖。
霾入法助京津冀協同防治
目前,全國已經有多個地方性法規將霾納入立法,北京并不是獨一份兒。
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曾表示,此前“霾”的問題尚未凸顯,其列入氣象災害沒有形成普遍共識。不過,經認真研究,市法制辦認為應當把“霾”列入氣象災害。一方面“霾”屬于天氣現象和污染現象交叉的復合現象。
另一方面,“霾”的問題已經十分凸顯,成為政府和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
此外,天津、河北在氣象災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將其列入氣象災害,從京津冀協同防霾的角度,有必要將“霾”列入北京的氣象災害法規調整范圍。
其他亮點發布預警存重大過失將追責
針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有責任落實和追究制度,以保證氣象災災害防治有效進行。為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規定,“在制作發布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
此外,增加一款關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大型群眾活動需據預警調整方案
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確提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納入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安全風險評估,主動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方案,確保活動安全。
公安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調整活動方案,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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