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著手修訂環保條例,環保NGO應邀提建議
現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于1995年制定、1997年修正,至今近20年,存在著“原則性、宣示性、號召性”條文較多,“義務性、具體性、責任性”條文較少等缺陷。隨著《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很多規定既不適應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也與上位法不一致,急需修訂。
◆本報記者閆艷
“我們覺得這個《條例(初稿)》在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章節,可以再增加一些內容,比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綠石環境教育服務中心項目經理安艷麗說道。
對于安艷麗來說,這不是簡單的發言,而是對2017年有望納入立法計劃的《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初稿)》〔以下簡稱《條例(初稿)》〕的修改意見。在仔細研讀《條例(初稿)》的基礎上,她不僅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還說明了提出建議的理由。
這是記者在江蘇省環保廳召開征求《條例(初稿)》修改意見的環保社會組織座談會時看到的一幕,來自全省36家環保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了此次座談會。
環境違法處罰和信息公開成關注焦點
在整個座談會上,記者注意到,36家環保社會組織對《條例(初稿)》最為關注的是兩大方面: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和信息公開。
“我們覺得應該加大對環境違法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和追責力度。《條例(初稿)》處罰實施單位是環境執法部門,但環境受害者是所有環境使用者,建議添加所有環境受害者,特別是環境公益社會組織對違法者環境違法索賠。”常州市金壇區綠色家園志愿者協會秘書長湯火強告訴記者。
蘇州市姑蘇區映愛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總干事莊茂榮對于罰款數額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為避免違法成本低,是否可以考慮將罰款數額跟江蘇省當年的社保繳費基數捆綁,由當年社保繳費基數乘以一個系數作為最終罰款的數額。
信息該如何公開,怎么公開?灌南縣志愿者協會負責人石玉兵認為,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規范公示。并且公示應統一向信息平臺歸集,并且實行常規公示。這主要是因為,有些部門公示不規范,或很少公示,不利于公眾參與;有些公示散落在自家網站或項目現場周圍,沒有向信息平臺歸集,不利于公眾參與和監督;有的公示專欄存在,但沒有常規公示,嚴重阻礙公眾獲取信息,以及在征求意見期間內提出相應意見。
南通市環保公益聯合會副秘書長李婷建議,對于環境信息的公開不應只是環保部門一家的工作內容,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也應該公開。
吸取民意完善內容
在聽取環保社會組織修改意見之前,《條例(初稿)》其實就已經將環保社會組織關注的焦點納入其中。
比如,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條例(初稿)》擬分別明確規定政府和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義務。政府方面,要求環保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環保規劃、環保行動計劃、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和地址、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領域的環保信息按照規定向環保信息平臺歸集,并共享相關信息。企業方面,《條例(初稿)》擬擴大《環境保護法》規定需要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范圍,并明確要求企業在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上發布信息。另外,對石油、化工、鋼鐵、涉重金屬排放企業還要求通過特定形式定期向公眾介紹污染防治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針對當前生態環境嚴峻形勢,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條例(初稿)》擬根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規定,新增可實施按日計罰和雙罰制事項,并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至100萬元,將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同時,《條例(初稿)》還將對違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違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等創設事項設定罰則,以克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對于36家環保社會組織提出的修改意見,江蘇省環保廳法規處作了專門梳理,將對《條例(初稿)》進行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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