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試點改革對納稅人有何影響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內蒙古等9省區實施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試點。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我區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內政發〔2017〕157號)(下稱《實施辦法》)。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的改革設計,我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目標是:通過水資源費改稅,建立調控合理、規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合理調節用水需求和用水行為,增強節水意識,提高用水效率,強化資源保護,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
按照上述目標要求,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政策明確了納稅人及征稅范圍:除《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等6種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水資源稅。
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是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國家規定我區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按照相關原則分類型、行業確定的。我區確定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原則主要有6項:
一是對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水、超計劃(定額)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牧區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二是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高于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的地下水稅額大幅高于地表水;區分嚴重超采地區、超采地區和非超采地區,設置差別稅額:嚴重超采地區、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的稅額標準,分別按照非超采地區稅額標準的3倍和2倍執行。
三是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其稅額高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高于我區同類用途的城鎮公共供水價格。
四是除特種行業和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外,對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統一稅額標準。
五是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納稅人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年度取用水計劃或者取用水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超出比例在原稅額基礎上加征1-3倍水資源稅。
六是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征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我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既可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其生態意義大于財政意義。試點對納稅人的影響可概括為“三不變”、“三提高”和“三促進”。
“三不變”,是指改革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不變,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負擔不變,工農業正常生產用水負擔不變。
“三提高”,是指改革將提高超采區取用地下水、高耗水特種行業和超計劃(定額)取用水的稅收負擔,體現了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三促進”,是指改革將促進限制超采地下水、促進合理利用地表水、促進積極使用中水等,最終實現水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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