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刑法應對禁食野生動物挑戰能力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全面禁止和嚴厲懲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做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具有重大意義。
作為法律規范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規范的嚴厲性決定了其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的重要地位。《決定》提出全面禁止和嚴懲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確立了新的行為規范,為保障這一行為規范得到有效遵守,應當充分發揮刑法的功能。但是,就現行罪刑規范來看,刑法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尚不能滿足《決定》的要求,亟須修改完善。
■挑戰
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為保障各項保護措施的有效實施,規定了相對的法律責任體系。其中,在11個條文中設置了附屬刑法規范,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犯罪行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附屬刑法規范的規定,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第三百四十一條增設了三個罪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
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和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秩序角度來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罪刑規范及其貢獻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野生動物保護的價值取向絕非僅限于此。因此,從“非典”到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現實需要對野生動物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現行刑法規范面臨嚴峻的挑戰。
■不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打響以來,為充分發揮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
根據《意見》的規定,除充分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罪刑規范,依法嚴懲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以及非法狩獵行為外,還對嚴厲懲治以下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建議
上述規定實現了刑法罪刑規范資源的充分利用,符合《決定》的精神和要求,在現有條件下極大增強了刑法的應對能力。但是,從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角度考慮,從滿足野生動物保護的現實需要著眼,上述規定無疑在落實《決定》的精神和要求上還有一定的差距,當務之急是及時修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罪刑規范,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的刑法規范體系,從而在根本上增強刑法的犯罪治理能力,實現和保障刑法規范在野生動物保護體系中的重要功能。
首先,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保護對象范圍擴大到全部陸生野生動物。如前所述,地球生態是人類與其他生命體共同構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地球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以人類與其他生命體的和諧共生為前提的,人類只是地球生態的部分而非整體,每個生命體在自然界中都有其特有的生態地位和功能。況且,野生動物還與公共衛生安全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不僅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當保護,一般的野生動物也應當得到保護。我們應當擯棄人類中心主義的動物保護理念,樹立符合生態文明要求的動物保護理念,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保護對象擴及全部野生動物。當然,由于水生野生動物已經納入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保護范圍,所以這里的保護對象僅限陸生野生動物。
其次,增設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在把全部陸生野生動物納入刑法保護范圍的情況下,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顯然不能滿足需求,這樣就需要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前再增加一個條款,專門用于懲治非法捕獵、殺害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當然,根據立法謙抑性原則,上述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定罪處罰;而基于罪刑均衡原則,該罪的法定刑建議設定為兩個檔次,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再次,對非法狩獵罪的罪狀進行修改。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上述罪狀采用敘明罪狀,行為方式明確,但是不能涵蓋所有的非法狩獵行為,建議直接以“非法狩獵”替代“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另外,除了行政法規以外,有關狩獵的規定在淵源上還有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違反狩獵法規”不能滿足實踐需求,建議參照第三百三十二條的立法例,將“違反狩獵法規”修改為“違反狩獵規定”。
最后,在非法狩獵罪后再增加一個條款,明確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犯前三款罪的,從重處罰”。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決定》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對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做出了具體制度安排,要求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根據《決定》的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以體現從嚴懲治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政策要求。
作者單位:河北醫科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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