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6人污染環境領刑
近日,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胡某、馬某等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分別并處罰金80萬元至2萬元不等,6名被告人共處罰金100萬元。
2007年9月,四川五勝(化名)公司成立。該公司生產中產生的蒸餾反應殘渣和廢活性炭、廢吸附劑、廢硅藻土、廢水處理污泥等危險廢物,必須委托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2017年至2018年12月,胡某擔任五勝公司法人代表和重慶某公司的總經理,負責五勝公司的經營計劃和管理等事宜。
2017年,經他人介紹,胡某和馬某相識,馬某冒充新域環保公司(化名)的業務經理,與胡某進行業務洽談,并拿了一張虛假身份名片給胡某。隨后,胡某帶領員工到新域環保公司進行了考察,并認為新域環保公司有處置危廢的能力。之后,五勝公司在未核實馬某是否為新域環保公司業務經理,新域公司未出具委托書的情況下,同意將五勝公司的的危險廢物賣給馬某,并安排公司員工與馬某對接。
2017年至2018年6月,五勝公司和胡某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在未申報、未辦理危險廢物轉移手續、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液體廢物和固體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馬某,進行非法處置,以2000元每噸向馬某出售了20余噸液體廢物,轉移出售了約150噸固體廢物。馬某將上述液體和固體廢物分批次運輸至湖南省永興縣,賣給鄧某處置,鄧某安排曹某兵、曹某華等人將上述固體廢物卸貨于鄧某亮煤坪或者永興縣樟樹鎮天堂煤坪,欲將上述廢物提煉金屬,后因其他原因未提煉金屬后,準備將固體廢物和161噸煤矸石混合賣給磚廠。
因存放于天堂煤坪的廢物氣味刺鼻,嚴重影響了周邊群眾的生活。2018年6月20日,永興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前往天堂煤坪,現場查封了并扣押了鄧某持有的袋裝固體廢物312.81噸、露天有機廢物(電子垃圾)35.37噸、桶裝液態固體廢棄物111桶22.85噸。后經取樣檢測,上述固體廢物、電子廢物、液體廢物均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屬于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
2018年10月26日,永興縣環保局在鄧某亮煤坪,查封鄧某持有的袋裝固體廢物(粉狀固體廢物電子垃圾污泥)181.1噸。后經取樣檢測,上述電子垃圾中均還有有毒有害物質,屬于危險廢物。
案發后,經郴州市生態環保局永興分局聯系,2019年5月,五勝公司將涉案固體廢物共計454650公斤、桶裝液態危險廢物22800公斤,鄧某將涉案電子垃圾污泥共計71220公斤,交由有資質的環保公司進行安全處置,且已全部處置完畢。
經鑒定,在本次環境損害事件中,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害。本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11.456萬元、應急處置費286.8423萬元、事務性費用19.8萬元,共計318.1883萬元。案發后,五勝公司支付了涉案危險廢物各項處置、檢測等費用2796768元,鄧某支付了涉案危險廢物各項處置、檢測等費用97700元。
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單位四川五勝公司、被告人胡某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伙同馬某、鄧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胡某作為五勝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知馬某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將危險廢物交由其處置,馬某又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鄧某等人非法處置,嚴重污染環境,胡某與馬某、鄧某、曹某兵、曹某華構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某、馬某、鄧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五勝公司、被告人胡某、馬某、鄧某、曹某華、曹某兵等人,跨省處置危險廢物,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華、曹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曹某兵、曹某華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各被告人積極處理善后事宜,承擔相關費用,涉案的危險廢物已經全部處置完畢,沒有造成環境損害的嚴重后果,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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