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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須完善汽車超標排放召回制度

更新時間:2020-12-23 09:11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 鄭興春 閱讀:1089 網友評論0

 12月16日,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備案了缺陷汽車召回計劃,將召回936輛汽車,原因是車載OBD診斷軟件缺陷,可能導致車輛在無報警的情況下發生排放超標的情形,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法規的相關要求。因污染物排放可能不達標進行汽車召回,這在中國汽車召回史上并不多見。

 其實,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高度重視汽車尾氣排放問題,很早之前就實施了排放召回制度。2015年,美國政府要求大眾汽車召回50萬輛安裝了年檢作弊軟件的轎車,這些車平時關閉控制系統導致排放量超標,年檢時則打開控制系統通過檢測。2018年德國政府要求寶馬集團召回近1.2萬輛安裝了可以操控實際排放數值的非法軟件的柴油車。2019年美國政府要求菲亞特克萊斯勒汽車公司召回約100萬輛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汽油動力汽車,并更換車輛的催化轉換器。

 筆者注意到,自2004年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以來,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數以千萬輛計,但召回原因和目的都是消除安全隱患。

 然而,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突飛猛進,汽車尾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筆者從事多年移動源尾氣排放檢測工作,發現部分車型存在尾氣排放污染物濃度相對較高的情形,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因汽車尾氣排放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法規的相關要求而召回的制度。筆者認為,面對當前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完善相關排放召回制度,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一要加快制定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但當前還沒有詳細的實施細則,各地很難把握尺度和具體落實。目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并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待這一規定通過立法審批程序后,我國汽車排放召回工作將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要預防為主,源頭控制,嚴格落實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召回制度是發現問題后的彌補方式,不管對車主還是生產廠商,都會造成不便和資源浪費。如果在源頭將這些問題車輛控制住,就不需要亡羊補牢式的召回了。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生產企業對新生產的機動車進行排放檢測,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近年來,生態環境部門一直加強對社會機動車檢測機構的監管工作,但對企業新車排放檢測監管重視尚不夠。日前,筆者對轄區內某新車生產廠商進行檢查時發現,一些廠商的新車尾氣檢測流于形式,檢測不規范、數據有疑義、未進行污染控制裝置查驗等問題較多。生產企業應承諾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不弄虛作假,把好汽車進入流通領域前的最后一關。

 三要加強大數據應用,精準召回。《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但是,車輛進入流通領域以后,企業往往很難了解車輛的排放狀況。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利用掌握的大數據優勢,協助企業了解情況。以筆者所在地為例,生態環境部門手中有每年機動車檢測機構提供的數百萬條年檢數據、數千萬條機動車遙感監測數據以及大量的路檢數據。通過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哪些車型可能存在排放問題需要被召回。將類似信息反饋給車企,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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