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開展用能權交易正當時!
用能權交易機制是一種促進社會節能的市場機制,通過能源消費量交易,引導社會資本向節能領域投資并促進綠色技術進步。自“十三五”首次在國家層面正式提出以來,用能權交易機制不斷推進和完善,成為了助力能源消費革命、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
四省已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2016年7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工作。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下發《關于浙江省、河南省、福建省、四川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發改辦環資〔2017〕2078號),正式批復四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方案。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進一步明確“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
具體而言,2015年,浙江省率先啟動了用能權交易試點,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別印發了《浙江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浙江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啟動市場交易;2017年,《福建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率先在水泥和火電兩個行業(共88家單位)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并于2018年12月19日正式啟動用能權交易;2018年,《河南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印發,形成了用能權“1+4+N”制度體系,同年,《四川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確定了鋼鐵、水泥、造紙三個行業首批納入用能權交易,公布了110家第一批納入用能權交易的重點用能單位名單。河南省和四川省分別于2019年12月22日和2019年9月26日正式啟動用能權交易。
有利于提高全社會能效
根據國際能源署(IEA)的《全球能源回顧2019》和《世界能源投資2020》等相關報告顯示,能效提升是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最重要途徑之一。2019年針對建筑、交通、工業部門能效提升的投資總額為2500億美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各國政府用于新型能效技術研發的資金總計高達45億美元,同比增長12%。能效已成為能源相關研發投資中占比最大的方向之一。
用能權交易與綠色低碳發展之間通過能效形成了連接紐帶。一方面,能效管理是開展用能權交易的基礎條件。從用能權交易制度體系設計來看,用能單位初始用能權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確權的基礎就是科學合理地進行能效管理和評估。
《方案》指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耗能行業可采用基準法,即結合近幾年產量、行業能效‘領跑者’水平以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確定初始用能權。”通過各行業的能效水平確定各企業的能耗總量配額,即初始用能權,低能耗企業與高耗能企業構成能源消費的供需雙方,從而展開用能權交易。
另一方面,用能權交易有利于促進用能效率提升。交易的本質是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在保障企業投入產出不變或增長的同時,實施用能權交易能夠倒逼企業為提升效益或減少損失而主動提升用能效率,并減少能源浪費,實現單位產量或產值的能耗下降,從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從企業角度看,對于單位生產能耗較高的企業,在保證產出的前提下,必須通過購買用能權或進行技術改造來降低單位生產能耗,一旦大部分企業選擇購買用能權,則會提高其市場價格,進而不斷增加用能成本,最終倒逼企業進行技術進步投入以降低單位生產能耗,否則,企業在價格競爭方面將處于劣勢。對于單位能耗較低的企業,其產品價格本身就存在優勢,在用能權交易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出售用能權余量獲得額外收益,其中部分收益又可以進一步投入到技術改造中,從而實現正向循環,保持技術領先。
從行業角度看,高耗能行業是當前用能權交易的重點,其他行業將逐步納入考核范圍。按發電煤耗法計算,2018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為47.2億噸標準煤,工業能源消費占比為65.9%。其中,包括鋼鐵制造和鐵合金制造行業等在內的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包括水泥、陶瓷、混凝土、玻璃等在內的建材工業,包括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燒堿、純堿等制造在內的石化和化學工業,以及電力、煤氣、水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的能源消費總量占比較大,相關企業將最先被納入用能權交易考核。
從全社會角度看,用能權交易制度通過設定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并將其確權給用能主體用于交易,從而實現用能主體間的能源消費匹配。供需雙方形成的市場價格可以使邊際用能成本較低的企業從中獲利,并加強節能力度,從而降低用能成本。換言之,可交易的用能權可以促使在受約束的用能主體之間建立起一個分配能源消費的市場,確保用能主體能以更低的成本用能,以及降低產品單耗。同時,單位能源資本的生產率將得到提升,最終實現全社會整體能效提升。
需完善政策、機制設計
考慮用能權交易市場的運行成本。在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愿景下,用能權交易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是未來我國緩解能源約束和實現碳減排以及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用能權交易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涉及用能企業的覆蓋面和交易制度的復雜程度都直接影響用能權交易市場構建與運行的成本。因此,在用能權交易體制機制設計上要注重成本與效益的關系。
加強監管力度和引入懲罰機制。加強政府監管可以促進市場有效運行,維護企業利益,保障企業的活躍度和市場的流動性。在未來的用能權交易機制設計中應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監管部門,并逐步引入類似于碳市場交易中的懲罰機制,以提高企業參與用能權交易或實施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科學合理地設定用能權交易初始價格。《方案》規定的交易價格為:“用能權初始交易價格由試點地區確定,伴隨市場發展,逐步過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競價方式形成交易價格。”初始交易價格即政府指導價格,合理的市場價格能夠反映用能權的稀缺性。只有保持用能權的稀缺性,才能激勵企業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費,并增加技術進步投入。
考慮用能權考核中的綠色能源電力的使用。《方案》規定的用能權配額指標為:“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天花板’下,合理確定用能單位初始用能權。”能源消費總量既包含化石能源消費,也包含非化石能源消費,雖然政策中指出“鼓勵可再生能源生產和使用,用能單位自產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其綜合能源消費量”,但這并未排除綠色能源電力的購買和使用量,與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消納要求并不協調。因此,為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建議在制度設計中考慮企業綠色用能考核的相關問題。
要注重銜接碳交易市場
考慮用能權市場、碳市場和電力市場的協同耦合。以高耗能的發電企業為例,用能權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分別是企業實現節能和減排的兩種市場行為。在兩個市場中,企業或者付出交易成本購買配額,或者選擇技術進步投入降低單位能耗和碳排放,或者承擔高額罰金。企業在用能權市場和碳市場中需要付出成本,而在電力市場中通過售電獲取收益。因此,用能權市場、碳市場和電力市場不是相互獨立的,三個市場需形成完善的協同耦合機制,才能既實現企業的節能減排,又能保證企業的利潤,從而支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
考慮用能權交易與需求側管理間的協同。需求響應通過經濟手段引導用戶改變用能行為,本身也應屬于廣義的“用能權交易”范疇。如在電力尖峰時段,用戶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削減負荷獲得收益,也可以選擇繼續用電但付出較高昂的電費,這實際就是一種間接的用能權交易。用能權交易只明確了用能總量的約束,而需求響應則更強調特定時段的“用能權”,非特定時段無約束,這就可能出現用戶響應后只是調整了用電(能)時段,并未影響用電(能)總量的情況。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用電(能)總量未改變,但通過改變用電(能)時段可以實現削減尖峰負荷、降低峰谷差等作用,對提升電力系統的整體效率仍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后期用能權交易的細則設計中,可以在總量約束的基礎上,考慮時序因素的影響。
(作者均供職于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經濟與能源供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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