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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現狀

更新時間:2021-03-30 09:58 來源:大成律師事務所 作者: 宋云鋒 賀雯 閱讀:5946 網友評論0

摘要:2013年6月18日,我國碳交易市場首單交易在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啟動儀式上達成,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向廣東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和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各售出1萬噸碳排放配額。自此,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拉開序幕。經過近十年的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無論是在立法建設層面,還是在實務操作層面均取得了顯著成效。本文作為“碳中和”系列文章之一,旨在介紹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現狀。

一、交易定義

 碳排放權,指碳排放權利人在大氣環境容量承受范圍內,為了謀求發展,將一定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中的權利。因溫室氣體種類多,需要一個度量單位來統一度量整體溫室效應的結果,因此規定二氧化碳當量(“CO?e”,綜合能源消費量約一萬噸標準煤)作為度量溫室效應的基本單位。

 碳排放權交易,指在一定范圍(如某國、某區域、全球等)的基準排放水平或總量控制確定的前提下,減排主體將多余的排放配額或碳排放權進行交易的行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管劃分國家、省級、市級三級,國務院生態環境部為國家主管部門[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省級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市級主管部門。

二、交易主體

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初期為達到排放量的發電企業;后期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

 2020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2])》(國環規氣候〔2020〕3號),確定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的標準,即發電行業(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達到2.6萬噸CO?e的企業,將被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

 2020年10月20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環氣候〔2020〕57號)。意見指出,要逐步擴大碳排放權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三、交易類型

 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要有兩種交易類型,為總量控制配額交易和項目減排量交易。前者的交易對象主要是控排企業獲配的碳排放配額,后者的交易對象主要是通過實施項目削減溫室氣體而取得的減排憑證(經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自愿減排量即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對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控排企業(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而言,碳排放配額交易屬于強制交易,在生態環境部確定的國家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的基礎上,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配給控排企業一定碳排放額度。碳排放配額應當在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歐盟碳市場年度履約周期示意圖[3]

 CCER交易屬于自愿交易,我國對自愿減排交易采取備案管理,包括減排項目的備案和減排量的備案。控排企業開展自愿減排項目,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進行開發,經具有資質的審定機構審定,再經國家主管部門委托專家評估,最終由國家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成為核證自愿減排項目。核證自愿減排項目運營產生減排量后,經具有資質的審定機構核證,再經國家主管部門委托專家評估,最終由國家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成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可以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抵消碳排放的減排量。交易完成后,用于抵消碳排放的減排量在國家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CCER產生和交易的整體流程[4]

四、交易產品

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初期為碳排放配額(現貨)和CCER,后期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一)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配額,指重點排放單位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限額,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憑證和載體,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所得,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1個單位配額代表持有的控排企業被允許向大氣中排放1tCO?e的溫室氣體的權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標的物。

(二)CCER

 CCER,即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指對國家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CCER主要涉及風電、光伏、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企業(水電、核電企業不參與),所涉企業可能并未納入碳交易市場。但是通過開展減排項目,并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可再生能源企業可以依靠項目取得一定的CCER,并在碳交易市場上交易。

 為鼓勵各行業企業積極減排,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規定,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三)其他交易產品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家積極推動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發展創新,以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國家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等。

 據北京環境交易所統計,碳金融產品已衍生十余種,包括碳指數、碳債權、配額質押貸款、引入境外投資者、碳基金、碳配額托管、綠色結構存款、碳交易市場集合資產管理計劃、CCER質押貸款、配額回購融資、碳資產抵押品標準化管理、碳配額場外掉期、碳資產質押授信等。[5]

五、 交易場所

碳排放權交易場所,初期為各地方試點,后期為全國集中統一交易與各試點地區交易并行。

(一)地方

 2011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湖北省(武漢)、廣東省(廣州)以及深圳經濟特區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上述7個試點省市分別以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制定了相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定,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覆蓋電力、鋼鐵、水泥等20余個行業近3000家重點排放單位。截至2020年11月,試點碳交易市場累計配額成交量約為4.3億噸CO?e,累計成交額近100億元人民幣[6],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場[7],我國碳交易市場體系已初步建成。

 除上述7個試點地區以外,此后,各地方發改委也相繼組建各地方碳排放交易所,包括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貴州環境能源交易所等。但是,由于地方碳排放交易所在實踐中尚無法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該類交易所的業務多限于項目掛牌,再與全國試點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所進行合作,為潛在投資者起到橋梁溝通作用。

(二)全國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生態環境部負責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負責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據生態環境部部長于2021年2月26日至27日調研碳交易市場建設工作時的發言,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將于2021年6月底前啟動上線。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正式投入運行后,試點地區現有發電企業將直接劃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進行統一管理。然而,由于不同試點地區碳交易市場,在覆蓋范圍、準入門檻、交易產品等方面存在不同情況。因此,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正式運營后,試點及地方交易機構仍會持續運行。

六、 交易方式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碳排放權交易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建成前,試點地區已探索并建立了多種交易方式,包括整體競價交易、部分競價交易、定價交易、掛牌點選、拍賣交易等。

(一)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指交易主體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通過交易系統完成交易。交易參與人向交易系統提交協議轉讓交易掛單申報,提交交易標的及意向方信息,經意向方在系統中確認并由交易機構審核后成交。

 對于采用協議轉讓方式交易的,不同交易所對交易數量、申報價格等有具體規定,以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為例,對于交易參與人采用協議轉讓的,單筆交易數量應達到10萬噸或以上;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30%,不低于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70%。[8]

(二)競價交易(單向)

 競價交易(單向),指一位交易參與人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買入)申請,交易機構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位交易參與人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申請買入(賣出),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達成一致并交易的交易方式;根據單次交易數量,競價交易又可分為整體競價交易、部分競價交易。[9]

1.整體競價交易

 整體競價交易,買入申報的競價采用降價的方式進行,賣出申報的競價采用加價的方式進行,各應價方每次的有效報價與當前報價的差額應當為最小變動單位的整數倍。

2.部分競價交易

 部分競價交易,買入申報的有效報價應當不高于申報價格,賣出申報的有效報價應當不低于申報價格。部分競價交易采取“價格優先”“數量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競價活動結束,對符合前述原則的報價優先成交,未實現匹配的數量在競價活動結束后自動撤銷。

3.定價交易

 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相對,指以交易參與人在買入/賣出申報的交易活動中等于申報價格的報價作為有效報價的交易方式。定價交易采取“時間優先”原則,以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的報價時間,先報價者優先于后報價者,未實現匹配的數量在交易活動結束后自動撤銷。[10]

(四)掛牌點選

 掛牌點選不提供系統匹配功能,需由意向成交方手動點選掛單完成交易。交易參與人提交賣出或買入掛單申報,確定標的數量和價格,意向受讓方或出讓方通過查看實時掛單列表,點選意向掛單,提交買入或賣出申報完成交易。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意向受讓方只可點選價格最低的賣出掛單,意向出讓方只可點選價格最高的買入掛單。成交價為掛單申報報價,成交數量為賣出或買入申報數量。[11]

(五)拍賣交易

 拍賣交易,指交易標的以整體為單位進行掛牌轉讓,在設定的交易周期內,多個意向受讓方(不少于2人)對同一標的物按照拍賣規則及加價幅度出價,直至交易結束,最終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最終受讓方。目前,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實施拍賣交易方式,并規定拍賣交易價格的漲幅比例,不得超過前一交易日線上交易價格的10%。[12]

七、交易流程

 碳排放權交易涉及多個主體,包括政府主管部門、政府主管部門下設或外聘的核查機構、交易機構、控排主體(初期主要是重點排放單位),其中,政府主管部門(包括地方及國家主管部門)負責配額發放及核查審定;核查機構負責審查交易項目及排放量;交易所負責制定交易規則,發布交易信息,統籌市場交易;控排企業則貫穿整個碳交易流程,根據國家及交易機構制定的規則,完成碳交易周期履約工作。

碳交易基本流程示意圖[13]

結語

 碳排放交易是低成本減少碳排放的最有效工具之一,通過碳排放權交易,不僅能夠促進控排企業的優勝劣汰,還能夠逐步影響市場投資的傾向性,使未來投資更傾向于清潔低碳。依靠市場導向,碳交易將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碳價信號,為整個社會的低碳轉型奠定堅實的基礎[14],最終助力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中國承諾。

 [1]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生態環境部承擔原環保部職責、國家發改委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的職責等。

 [2]據相關專家學者分析,發電企業是優先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最佳選擇。發電企業具有以下特點:1、屬于溫室氣體排放量最高的行業;2、相較于其他行業,發電行業工藝流程簡單、產品單一,便于碳交易市場主管部門管理;3、發電企業主要是大型國有企業,排放數據管理更規范、更完善。

 [3]歐盟碳交易市場年度履約周期示意圖,歐盟碳市場手冊。我國全國碳交易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啟動(生態環境部舉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政策吹風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cn/xxgk/hjyw/202101/t20210105_816140.shtml,訪問于2021年3月7日),此處僅以歐盟碳交易市場履約周期作為示例,以明確履約周期內容。我國碳交易市場履約周期具體內容可能與此存在出入。

[4]CCER產生和交易的整體流程,天津排放權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5]梅德文.碳金融面臨歷史發展機遇.[J].中國金融家,2016.11.010,43-45。

 [6]李禾.首次從國家層面把溫室氣體控排責任壓實到企業——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EB/OL],科技日報,2021年1月6日,//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1-01/06/content_1068476.shtml,訪問于2021年3月5日。

 [7]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實錄.[EB/OL],中國網,//baijiahao.baidu.com/s?id=167878637255688

1322&wfr=spider&for=pc,訪問于2021年3月5日。

 [8]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則(2019年修訂),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9]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試行)(2015年1月13日修訂),北京環境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10]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試行)(2015年1月13日修訂),北京環境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11]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則(2019年修訂),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12]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暫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13]天津試點碳交易基本流程,天津排放權交易所,/,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14]美國環保協會張建宇: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碳價信號.[EB/OL],中國環境報,/public/ydal/202101/t20210112_967642.html,訪問于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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