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大氣法加強涂裝企業監管?
工業涂裝主要是指使用涂料涂覆于材料或產品表面形成具有防腐蝕、裝飾或特定功能的涂層過程,這類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不可或缺,在各地也較普遍存在。由于涂裝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了涂料,產生大量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不僅需要加強末端廢氣治理,更需要從源頭加強管控。本文簡要分析如何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加強工業涂裝企業的源頭管控。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了“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其第108條第2項規定了相應的違法責任,即對“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筆者理解,首先,本條是對工業涂裝企業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強制性約束,如果沒有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直接構成違法。那如何判別認定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3月31日批準發布《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697-2020),屬新制定的標準,已于2021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適用范圍為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的判定,規定了車輛涂料、木器涂料、工業防護涂料、船舶涂料等11個產品類別的VOC含量限值要求。產品若符合相應的VOC含量限值要求,則可認定屬于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該標準在分類上與強制性國家標準基本保持一致,技術要求高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例如,該標準中對車輛涂料產品類型為汽車原廠涂料(乘用車、載貨汽車)、汽車原廠涂料〔客車(機動車)〕、汽車修補用涂料、軌道交通車輛涂料,與《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20)中的產品類型相一致,且VOC含量限值低于《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20)所規定的VOC含量限值。
其次,本條要求工業涂裝企業除了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之外,還必須建立臺賬,記錄涂料等生產原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基本要素,企業方應該如實記錄,還可包括購買量、庫存量、回收方式等要素。
本條規定了臺賬保存最低年限要求,不得少于三年。臺賬管理的目的在于方便企業自我管理,掌握涂料等原輔料的年用量,預防因生產原輔料用量發生重大變化等帶來的一系列環境違法行為,同時也便于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統計管理和行政監管執法。
按本條規定,未建立臺賬直接構成違法;如果建立有臺賬,但是沒有保存三年,也要承擔違法后果。
最后,從違法后果來看,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不光要承擔2萬元-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還涉及停產整治。
責令停產整治應如何操作實施?從目前規定來看,本條規定的停產整治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第6條第6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停產整治的作出要適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有關規定,包括調查取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批準或案審委集體審議、聽證告知、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停產整治等。對于被責令停產整治后拒不停產或者擅自恢復生產的,可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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