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環境權益如何“生錢”?
【谷騰環保網訊】《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印發。在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方面,《意見》提及,研究發展基于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資源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建立綠色股票指數,發展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等。
過去,生態保護補償主要以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市場化融資渠道不足且受限,各類資源環境權益在地方雖有所嘗試也并沒有規模化推廣,較難有效為融資主體解決實際融資問題。此次《意見》的出臺是否會對上述問題產生積極的影響?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借助市場化多元化補償手段,發揮綠色金融產品優勢
提高項目的融資可獲得性和有效降低融資成本
“生態保護補償過去主要以財政資金支持為主,但是要激發全社會對生態保護的積極性,應借助市場化、多元化的補償手段,使得環境的正外部性內生為生態保護者的收益。可以將生態保護補償與綠色金融發展有機融合,為生態保護項目投資者拓展低成本的融資渠道。”聯合赤道環境評價有限公司副總裁兼綠色金融事業部總經理劉景允表示。
2016年以來,國內綠色金融蓬勃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2021年一季度末,我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超過13萬億,同比增長24.6%,居世界第一位;綠色債券存量規模超過1萬億,居世界第二位。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等也得到快速發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探索出了一系列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生態保護項目可以充分發揮綠色金融產品優勢,創新綠色融資模式,通過機制設計滿足投資者對收益性和風險管控需要,提高項目的融資可獲得性和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劉景允認為。
發揮綠色金融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
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包括環境權益融資工具等品種
《意見》指出,要以綠色金融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包括環境權益融資工具、綠色指數、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品種。
“這里面蘊含著很多綠色金融創新的機會。綠色金融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可以發揮特別作用。”商道融綠董事長郭沛源介紹,以綠色債券為例,可以將生態補償相關指標納入綠債設計,保護地區可以定向向受益地區發行綠色債券,債券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受益地區的生態指標反向掛鉤,若生態改善則減少利息。這種類似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SLB)原理的設計,可以對保護地區產生激勵效果。類似這樣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思路還有很多。
此外,《意見》還特別提及要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范圍,將生態保護補償納入試點內容。郭沛源認為,這點也有很大想象空間。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五省八地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后來增加了蘭州新區,試驗區數量擴展為六省九地。在《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21)》中,中國人民銀行評價稱“各試驗區綠色金融標準、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取得階段性成果”。
“根據《意見》精神,未來有望繼續增加試驗區數量,重點探索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與模式創新。這對前述類型的生態補償相關的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絕對是個利好,為此類金融創新提供了更豐富的場景和更有利的條件。”郭沛源說。
自然資本貨幣化和顯性化漸行漸近
盡快明確環境權益資產法律屬性
2021年7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環境權益融資工具》(JR/T 0228-2021)金融行業標準,提出了三種目前典型的環境權益融資工具的實施流程,為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環境權益融資活動提供指引。
“目前,市場中創新了多單針對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量交易收益權等環境權益的抵質押融資案例,盤活了企業碳資產,具有示范效果。但是,由于環境權益資產法律屬性和抵質押流程規范還存在一定障礙,碳排放配額從發放到履約周期較短,金融機構因不能直接參與交易市場而不能快速便捷處置,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融資的期限設計和金融機構積極性,難以實現規模化推廣。”劉景允表示。
因此,他建議,應盡快明確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資產法律屬性,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發展碳排放權期貨等交易產品,加大碳金融產品設計和推廣力度,才能充分調動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積極性,通過金融手段和工具有效支持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實施。
而從企業角度看,《意見》提出,到2025年要建成“以受益者付費原則為基礎的市場化、多元化補償格局”,這點也值得關注。
郭沛源強調,這意味著,自然資本的貨幣化和顯性化漸行漸近。對一些企業來說,過去自然資本的成本尚未充分定價,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合適、高效的定價機制,企業享受自然資本卻未支付合適的對價。市場化補償機制多了之后,這種局面可能會改變。企業的成本結構將隨之變化,大量依賴自然資本的行業(如白酒、中藥行業等),要對此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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