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黑臭水體防治條例發布 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河南省漯河市發布黑臭水體防治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漯河市黑臭水體防治條例
(2021年10月28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消除黑臭水體,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黑臭水體的預防、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黑臭水體是指顏色明顯異常或者散發濃烈氣味的水體。黑臭水體的識別判定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黑臭水體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分級負責、信息共享等制度機制,實行河(湖)長制管理,制定防治方案,實施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黑臭水體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協助做好黑臭水體防治相關工作。
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黑臭水體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畜牧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依法做好黑臭水體防治相關工作。
公路邊溝、未納入河(湖)長制管理的人工水系等,由管理單位承擔黑臭水體防治責任。
第五條實行黑臭水體治理清單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黑臭水體進行調查統計,按照黑臭水體名稱、起止邊界、所在區域、治理責任主體及責任人、治理達標時限等內容要求,編制黑臭水體治理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黑臭水體防治和水體養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黑臭水體防治和水體養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和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黑臭水體防治和水體養護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臭水體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黑臭水體防治公益性宣傳,提高公眾保護環境和參與防治意識,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鼓勵支持黑臭水體防治相關科學研究和創新,開展智能監管,推行清潔生產,推廣應用黑臭水體防治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等。
第九條從事餐飲、食品加工、洗車、汽車修理、建材沖洗、工程施工等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油水分離裝置、沉淀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
在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污水應當排入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
在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污水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定期清運、資源化利用等措施進行處理,或者鋪設臨時性專用管道,將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鎮雨水排放管網,實現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基礎設施、居住區、商業區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雨污分流設施。
城市老舊小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尚未實現雨污分流的區域,應當加快推進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二條禁止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網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從事畜禽養殖經營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清運等處置,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禁止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環境。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將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推行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防治城鄉面源污染。
禁止向各類水體和干涸河道、坑塘、溝渠等丟棄、堆放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物。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消除污染,對拒不改正的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對河湖水體、人工水系等進行清淤、疏浚,清除沿岸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因地制宜開展生態化改造,恢復、增強自凈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對坑塘、溝渠等進行清淤、疏浚,防治水體內源污染。
清淤底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事項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在黑臭水體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漯河市西城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的黑臭水體防治工作。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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