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明確環評、監測造假入刑“門檻”
【谷騰環保網訊】“立案追訴標準出臺,正在逐字逐句學習。”4月29日晚上,環評編制公司的小王發出這樣一條朋友圈。
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為《立案追訴標準(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對環評、監測造假的立案追訴標準首次予以明確。
立案追訴標準在實踐呼喚下應勢出爐
事實上,環評、監測造假入刑并不是一個新概念。
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環評機構、人員弄虛作假納入刑法。2020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體范圍。
既然環評、監測造假入刑早已確定,那么《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發布又是為何?北京理工大學國際爭端預防和解決研究院副院長、法學教授龔向前告訴記者,某種意義上來講,立案追訴標準可以作為環評、監測造假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門檻。
“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盡管立案追訴并不意味犯罪成立,但什么程度的環評、監測造假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會被移交公安機關,需要立案追訴標準來明確,而這也是立法的必然過程。”龔向前指出。
記者搜索公開材料發現,近年來因環評、監測造假入刑的案例數量雖有增多,但仍相對較少。其中最令人熟知的便是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其中6家中介機構和22名責任人分別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為什么相關案例數量會相對較少,是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真的不多嗎?東部某省一位基層生態環境執法同志告訴記者,由于相關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未定,他們并不知道哪些案件或涉嫌刑事犯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強調要情節嚴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條文要求相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要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這些模糊的表述很難具體把握尺度,所以在日常執法中,對環評、監測造假行為大多是進行行政處罰,很難移交至公安機關。”這名執法同志也表達了自己的無奈。
法律明晰的必然,執法解惑的應然,這樣的背景下,環評、監測造假立案追訴標準被明確。
環評、監測造假將面臨牢獄之災
相比于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等手段對違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則要嚴厲得多,相關責任人將會面臨牢獄之災。
《刑法》中明確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高將被處以十年有期徒刑,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若造成嚴重后果,最高也將被處三年有期徒刑。
雖然環評、監測造假的刑事處罰不低,但在之前,環保圈內仍有一些人不以為然,認為環評、監測造假入刑“聽得多,見得少”。但是此次立案追訴標準發布后,若再不予以重視,環評、監測造假入刑會動真格見真章。
對于環評、監測中介組織的人員,《立案追訴標準(二)》中指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龔向前認為,這個立案追訴的門檻比較低:“目前一些案件,環評、監測造假行為對國家、公眾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往往以百萬元計。在業務承攬中,環評機構通過不法行為獲得10萬元相當容易,而收費相對較低的監測機構,有時單項業務收入也在10萬元標準之上。”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國強持同樣的觀點。他表示,目前的標準在環境實務中的確較低。但他同時指出,對于立案追訴標準的評價,應當以法律條文整體來看。
“這個立案追訴標準是對‘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統一適用的,不存在對環評和監測機構的特別規定。”陳國強介紹說。
此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另外一則標準同樣值得注意。《立案追訴標準(二)》中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同樣應予立案追訴。
簡單說,便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兩年三罰便將立案追訴。陳國強告訴記者,此處兩年三罰的“罰”字大有奧妙:“《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進行修訂,將通報批評納入行政處罰種類之中。”
這便意味著,一旦兩年之內因環評、監測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到通報批評三次,相關人員便會被立案追訴。
對環評、監測造假進行持續打擊
對于《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發布,東部某省的基層生態環境執法同志表示非常歡迎:“以后在環境執法過程中,一旦遇到符合標準的相關案件,我便可以順暢地移交至公安機關,相當于對案件多了一種解決方式,讓性質惡劣的環評、監測造假行為得到應有處罰。”
而在專家學者看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發布更是反映出國家在打擊環評、監測領域造假行為上的決心。
“原先對于環評、監測造假只能采取行政處罰等措施,懲罰力度較弱,目前將環評、監測等相關主體的違法行為納入刑事追責范圍,加強了對環境保護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對環評及監測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陳國強介紹。
龔向前則認為,《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對故意提供虛假文件、出具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行為的具體規定,反映出對于環評、監測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
這樣的決心,不是一陣風、一場雨,說來就來,而是一次持久而系統的系統工程:
生態環境部2021年1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透露,生態環境部門在環評打假方面的態度是堅決的、一貫的,對環評文件弄虛作假、粗制濫造始終堅持零容忍。將強化環評文件嚴重質量問題線索移送查處機制,對情節嚴重的,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同樣是從去年開始,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專項行動。
今年專項行動方案中明確,嚴查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違法案件中出具比對監測報告的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延伸檢查,依法嚴肅查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出具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實的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當鐘表的指針指向零時,小王已經細細看完了《立案追訴標準(二)》全文。他關掉公示網頁,合上電腦準備睡覺。夜已深,房間里黑洞洞的,但他的心里卻明亮得很。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