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橫瀝兩企業深夜偷排被抓現行
【谷騰環保網訊】8月2日,東莞市橫瀝生態環境分局開展夜間突擊檢查,發現兩家企業利用夜色掩護偷排廢水,執法人員抓了現行。
案件情況
經查,其中一家實業公司主要從事鋁合金制品加工生產,設有壓鑄、打磨等工序。該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增設除油清洗、研磨清洗等工序,并將廢水直接排入廠房雨水渠內,現場發現雨水渠里有明顯的白色污水、研磨泥渣等。執法人員現場對其涉水設備進行查封。
另一家五金模具加工店,主要從事金屬制品熱處理加工,設有烘烤、淬火、冷卻等工序。現場檢查發現,其淬火油池旁邊的廢水溝內設有抽水泵,水管直接通向廠房門口的雨水管網,執法人員現場挖開雨水渠上方的水泥地坪,發現雨水渠內確有大量油泥、油污。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立即整改,并督促清理油污等污染物;同時發現,依據建設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該類金屬表面熱處理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但該企業將此項目自行降級開展了環評登記表備案。對其已備案的登記表,執法人員后續將予以公告無效。
案件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述兩家企業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廢水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100萬元。
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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