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水領域執法類案件)
【谷騰環保網訊】為助力水環境質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山西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以“零容忍”的態勢打擊各類涉水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水環境違法案件,有力震懾涉水領域環境違法行為。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導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期,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生態環境領域3個涉水領域典型案例,并對辦理案件的朔州市生態環境局、大同市生態環境局、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請全省學習借鑒。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朔州市非法傾倒有毒有害液體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0日,朔州市生態環境局應縣分局(以下簡稱“應縣分局”)接到應縣南河種鎮狼峪村村委會反映,狼峪村村東峪內飲用水井附近傾倒有不明液體,隨即聯合公安機關到現場展開調查。調查發現,不明液體呈黃綠色,傾倒于應縣狼峪村東峪內飲用水井上游約400米處,液體由南向北流經面積約800㎡ ,并在傾倒點下游約200米處形成一個1.2m³的滲坑,坑內仍積存有少量廢液,并伴有刺鼻性氣味,液體流經的地面有明顯的腐蝕痕跡,經采樣檢測,結果顯示廢液總砷濃度高達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5 mg/L)7倍。
【查處過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排放、傾倒含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三倍以上”,應縣分局于3月16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及時受理立案,對涉嫌污染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劉某某和楊某等2人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該案件進一步調查中。
【啟示意義】
該案件的偵破,及時阻止了有毒有害廢液隨意傾倒違法行為,使環境犯罪得到了應有的懲罰。總結經驗主要有以下幾條:一是村(社區)基層生態環境網格員認真負責。及時發現問題,快速固定證據,及時確定嫌疑人;二是監測機構行動迅速。不明液體成分的及時確定,為應急處置贏得了時間,快速消除了危害;三是生態環境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與公安緊密合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形成了精準、快速打擊涉嫌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高效合力。
二、大同市某藥業公司COD自動在線監測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5日,大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DH310C1型COD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因光路異常報警頻繁,造成歷史數據缺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判定該公司在線自動監測設施未正常運行。
【查處過程】
該公司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規定,經法制人員審查和集體討論,大同市生態環境局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該公司罰款5.8萬元。大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著裝執法、亮證檢查,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過程進行了全過程音像記錄,在進行記錄前告知對方已開啟執法記錄儀,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收集了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排污許可證、《污染源廢水在線監測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記錄表》復印件等相關證據,同時認真聽取了該企業現場負責人陳述并進行記錄。
【啟示意義】
大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圍繞依法行政的執法理念,落實寬嚴相濟的執法原則,從注重處罰向事前預防、事中督查、事后整治相結合的工作方式轉變,合理運用各種執法措施,提高了執法效能和執法水平,創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三、長治市某企業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8日,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輿情轉辦,對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北側耕地分布22處灌溉口,部分灌溉口有排水痕跡,有少量乳白色液體殘存,并伴有惡臭氣味。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生產廢水應當經初步處理后排入園區污水管網,再經園區收集后排入污水處理廠。實際操作中,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到其污水處理站北側耕地內。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對現場積液監測顯示,氨氮和化學需氧量結果均超標,氨氮為95.8mg/L、化學需氧量為118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排放限值,該企業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外排生產廢水。
【查處過程】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參考《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核算方法,12月30日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53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將該企業違法行為及相關資料移送長治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4日,該企業針對行政處罰行為向長治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4月12日長治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該案件查處過程中,長治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涉及行政拘留違法行為后,及時固定證據,與公安部門聯動追根溯源查找問題原因,通力配合、各司其職、環環相扣,嚴厲打擊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嚴格依法依規辦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從而保證本案經得起行政復議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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