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9月1日起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不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鼓勵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自治州實行機電井總量控制,總數只減不增。”為加強地下水保護與管理,治理地下水超采,促進地下水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聚焦昌吉州地下水全域超采和水位持續下降引發的地下水淺層含水層疏干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遵循“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則,采用“小切口”“小快靈”立法,規范地下水管理。這既體現了地下水管理更“嚴”的要求,也充分體現了“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基本理念。
《條例》不分章節,共24條,包含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保護要求、政府及部門職責、節水措施、機電井管理、地下水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規定,州、縣(市)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實施重點工業和城鄉生活污染防治,推進地下水生態修復。州、縣(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優先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技術。州、縣(市)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的監管,農業用水井不得與農村飲用水水源井混用。對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千人以下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井,應當組織開展分散式飲用水源水質監測。
“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推廣工作。城市生態景觀、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和建筑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條例》明確,每五年開展一次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
據介紹,《條例》堅持以地下水保護為主,以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為基本制度,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全面推進昌吉州地下水取用水精細化、規范化管理;多措并舉強化責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嚴從細切實加強地下水保護與管理,為推進昌吉州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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