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局:日均值達標 不能作為免罰理由!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山西省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對交口縣尚潔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磷超標一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口縣尚潔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呂環罰字〔2023〕080號
交口縣尚潔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30MA0KLWH99R
地址:山西省呂梁市交口縣雙池鎮雙池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郭金榮
交口縣尚潔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3月1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并委托山西藍策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人員在你公司巴歇爾槽出水收集池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巴歇爾槽總磷出水濃度為1.09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4/1928-2019)規定的生活污水水污染物總磷排放濃度限值1.725倍。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3月16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山西藍策環境檢測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藍策環境[2022]檢S字第0312號)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呂環罰告字〔2022〕03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2022年7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認為行政處罰不合理。申請理由為:1.檢查當日水質污染物在線監測因子COD日均值7.037mg/L,氨氮日均值0.056mg/L,總磷日均值0.051mg/L,總氮日均值5.473mg/L,均達標排放。且總磷設備質控樣抽查結果符合污染源廢水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維護質量控制技術規范(DB14/T2050-2020)質控要求;2.你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委托另一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對出水口水質進行采樣監測,水質采樣結果為COD37mg/L,氨氮0.307mg/L,總磷為0.07mg/L,總氮3.85mg/L,屬達標排放。
我局在收悉你公司聽證申請后,于2023年2月10日按程序組織舉行了聽證會。結合聽證筆錄和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聽證意見書》,經我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議研究決定,對你公司提出的聽證申請意見不予采納。理由如下:1.按照《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 98 號)“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經過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使用”,我局委托的山西藍策環境檢測有限公司資質齊全,采樣過程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等相關規范進行現場采樣,對監測全程序進行質量控制,出具有合法的監測報告,且你公司現場負責人全程陪同并簽字確認;2.你公司2022年3月21日委托另一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采樣監測結果與我局3月16日執法檢查時的采樣點位、采樣時間并不一致,無比對意義。
綜上,你公司陳述2022年3月16日總磷數值達標排放不成立,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 98 號),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我局對你公司巴歇爾槽總磷出水濃度超標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合理合法。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2023年2月10日聽證筆錄等證據為憑。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處41萬元的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28日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