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須以守法為前提
【谷騰環保網訊】日前,針對第三輪第一批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通報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坊間出現了一些不同聲音,混淆了圍觀群眾的視聽。
爭議焦點在于,案例中有些地方看起來景色漂亮了,經濟也發展了,“好評”之下,為何會被通報?其實,只要深入了解案例詳情就會發現,所謂的“環境變好”只是名義上的景觀改善,時間是一時的,層次是表面的,范圍是局部的,而其違法違規的事實和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是證據確鑿的。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須以守法為前提。上項目、搞工程、求改善、謀發展,本無可厚非,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須堅定不移,法律法規的紅線不容觸碰和逾越。
法者,天下之儀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法律法規在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取用,耕地、林地、草地保護,河道管理等方面作出約束性、前置性要求,就是為了保障工程項目合理有序推進、經濟社會安全可持續發展。此次曝光的案例中,有的地方打著生態修復的旗號違規開發,未批先建、違規取水用水、毀林開墾、占用耕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多有發生。種種逾矩行為,加重生態退化風險、加劇生態環境承載負擔、加大水資源緊張狀況、威脅生態安全,后果難以估量。
案例所涉點位,不乏地方大力宣傳的項目,甚至被查前還在熱鬧地招攬客人。這些地方表面上環境改善了,但無法掩蓋違法違規的事實。試圖用結果正確去證明出發點和過程正確,這是站不住腳的。如果環境改善是以違規占用耕地、林地、水資源換來的,這樣的改善無異于挖肉補瘡。法律法規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如果所謂的民生工程與法律法規背道而馳,就不是真正為民。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須以尊重自然規律為前提。有人認為挖湖造景就是改善環境,但大自然有自己的法則,在嚴重缺水的地方挖湖造景本身就是違背自然法則的。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各種生態環境要素在生態系統中各司其職,如果遭到人為改變,將影響自然平衡。挖湖造景名義上干著改善生態的事,卻打破了原本的平衡,為本就脆弱的環境再添負擔,以缺補缺終究不可持續。
其實,改善環境不止一種途徑,更佳途徑還有很多。一些缺水的地方通過治理污染、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退耕還林還草、封山綠化等措施,也得到了生態環境的改善。每個地方都應立足自身自然資源條件稟賦,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宜林則林、宜糧則糧、宜牧則牧、宜漁則漁。一些地方由于自然條件所限,要讓環境變好、變美,非一日之功。在這種情況下,更要以歷史的耐心,一任接著一任干,而不是想方設法走捷徑,突破法規底線搞一些面子工程。
改善一地生態環境質量須以維護整體利益為前提。一些項目工程得到了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擁護,但從整體上看,侵占的卻是公共權益。
大自然的饋贈是慷慨的,但并不是取之不竭的。在總體資源量有限的情況下,如果各地都各取所需、各謀其利,就會引發“公地悲劇”。
甘肅、河南等地,不僅本身水資源緊缺,而且其在取水用水上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下游地區,關乎流域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有限的水資源要用在最關鍵的地方。又如紅樹林、沿海防護林,不能因為影響本地圍塘養殖發展經濟,就不管不顧甚至違規砍伐,而是要替國家守護好這些海陸邊界衛士,漠視和放任都是對全局的不負責任。
生態環境問題的背后是發展道路怎么走的問題,是發展觀、政績觀的反映。因此,在生態環境問題上要算政治賬、長遠賬、整體賬,不能只考慮經濟效益、眼前利益。一些所謂的民生工程打著為了人民的幌子,即便某種程度改善了生態環境,實際只是一小部分人得了實惠。
或許一些地方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采取具體措施時應謹慎考慮:是否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進行,是否順應了自然規律、符合當地自然資源條件,會不會影響大局。只有在幾者之間取舍對、平衡好,才能真正滿足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要,也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行為經得起法律、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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