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難在哪兒?
【谷騰環保網訊】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發布了《關于加強城市生活污水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特別提到,“推進雨季溢流污染總量削減”“鼓勵各地在完成管網建設改造的前提下,建設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排放管控要求。”
這是國家層面發布的文件中,第一次鼓勵建設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目前,這類設施的市場化項目較難落地,應該采取哪些措施,鼓勵其推廣應用?記者近日采訪了相關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快速凈化設施要求快速、大量地處理污水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海燕告訴記者:“合流制溢流污染(CSO)的實質是降雨達到一定強度以上時,進入雨污合流管道的水量超出調蓄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接收能力,超出部分排入環境水體造成污染的現象,通常需要從源頭減量、過程增容和末端處理的全過程進行控制。雨季溢流污染快速凈化設施就是加強末端處理的一種設施。”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高紅杰說:“科學建設以懸浮物去除為核心的快速凈化設施是發達國家的常規做法,可以作為我國削減合流制溢流污染的主要控制措施之一。此類快速凈化設施主要是指在入河溢流口建設的物理沉淀、化學混凝沉淀、旋轉分離等工藝設施。這些措施通常具有抗沖擊能力強、占地面積小、啟動快速簡便等特點,可以有效、快速去除雨污混合水中的顆粒物,協同去除有機物等污染物,是一種在現階段雨季污水處理能力限制下的一種溢流污染控制折中且相對有效的手段。”
據了解,目前,這類設施在我國的治污實踐中已經有所應用,效果如何?
北京排水集團生產部部長葛勇濤告訴記者:“我們集團在高碑店再生水廠安裝了處理能力為30萬噸/日的雨天污水快速處理設施。這些設施能攔截一些污染物,去除污水中的部分COD(化學需氧量)和SS(懸浮物),整體來說對水環境是有好處的,能減輕溢流污水對河道的污染。經處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能有效改善汛期河道水環境質量。”
“以前,我國一些海綿城市探索過使用這種快速凈化設施,但是因為其采用物化法對污水進行快速處理,結合處理效果看,對懸浮物等的削減有一定效果,但對氨氮的削減效果不明顯。”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北水未來科技公司總經理冒建華說。
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這類設施的市場化項目較難落地。
E20研究院此前分析認為,在過往的市場化項目中,由于沒有明確文件的支持,導致很多項目要求經快速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的水,必須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一級A或者一級B的標準后才能排放,這限制了很多市場化項目的有效落地,因而,此次《通知》的發布有效補充了對于這類設施排放管控的政策性指導空白。
也就是說,一級A或者一級B的排放標準對這類設施來說過嚴。《通知》明確,“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排放管控要求”,對相關企業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
冒建華告訴記者:“這種設施要求快速、大量地處理污水,排放標準不宜定得太嚴。以前一些海綿城市使用這種設施的時候,可能會考核其對懸浮物、COD的削減量,但通常都不太考核其對氨氮的削減量。針對雨季溢流污染處理設施,一方面,其處理規模大但使用頻次低,一年才下多少雨?另一方面,現在還沒有針對這種設施的排放標準。要求設施同時滿足快速大量處理污水、可間歇運行、排放標準嚴等條件,存在較大困難,所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投資、運行的積極性,從而導致很多這方面的市場化項目難以有效落地。正因為這樣,此前企業更多的是賣產品,因為運營帶來的收益有限。”
開發快速凈化處理技術和裝備產品應因地制宜
據悉,目前,對于合流制溢流污水或分流制初期雨水建設的快速凈化設施應當執行的排放控制標準,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文件和標準中并無明確規定。部分地區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要求溢流污水快速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執行當地適用的排放標準,是地方的一種自主選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針對暴雨合流溢流污水排放管控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對于進水為雨污合流的排污單位,出現暴雨并經地市級以上住建或水務部門同意,污水跨越溢流進入環境水體時,其廢水排放不納入許可事項,排污單位應開展水質監測并作好記錄。這一規定相當于排污許可管理中的一種有條件豁免。
王海燕說:“從國際經驗看,美國、日本、德國均較早系統性地開展了合流制排水系統改造與溢流污染控制的相關工作,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經驗之一就是各地因地制宜實施合流溢流污染控制,控制要求包括年溢流頻次、污染物排放量削減率、排放濃度和去除率等。具體到我國而言,由于幅員遼闊,各地降水量、合流分流系統建設情況、水環境質量現狀和溢流污染控制需求差別較大,快速處理設施采用的工藝也有所不同,應分別基于本區域水質改善目標和溢流污染管控總體方案,因地制宜出臺溢流污水的具體管控要求。”
此次發布的《通知》提出,鼓勵各地在完成管網建設改造的前提下,建設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排放管控要求。
王海燕解釋說:“應推動各地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制定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處理設施的排放管控要求,進一步落實精準、科學、依法治污的要求。如果國家對此統一制定排放控制要求,容易出現管控過嚴或過寬的問題,難以適應地方實際需要,不利于各地系統推進合流溢流污染治理和水環境質量改善。”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雨季溢流污染總量削減,高紅杰建議:“在實施中,一是因地制宜開發快速凈化處理關鍵技術和成套化裝備產品,同時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建設管理運行模式。二是快速凈化設施作為溢流污染末端處理措施,應與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措施聯動優化,制定長效的控制策略,協同削減溢流污染。三是加強對溢流污染快速凈化措施應用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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