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辦法規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
【谷騰環保網訊】為全面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公布,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了適應范圍和堅持原則。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建設、改造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重大事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自治區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辦法》提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海綿城市、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明確了具體包括的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度超前規劃,建設雨水調蓄、排水防澇、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根據《辦法》,自治區鼓勵資源熱力電廠、水泥廠、燃煤電廠,根據所在地污泥處理處置需求,配置污泥焚燒處置設施,提升污泥協同焚燒處置能力。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納入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統一配置,依法加強指導,促進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辦法》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專業化運行維護機制,鼓勵實行一體化管理、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同時,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信用制度,對排水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監督管理對象實施信用管理,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