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可以既被罰款又被注銷資質嗎?
更新時間:2025-01-08 10:02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 鄭興春 余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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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騰環保網訊】長三角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于注銷省內3家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公告。從公告的內容來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根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移交的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作出的處罰決定。公告發布后,3家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均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經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給予了罰款的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就不應該再以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注銷資質的行政處罰,否則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或多次處罰。該原則旨在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處罰權,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法律精神,維護了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然而,“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通常僅適用于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當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不同的法律條文時,各相關行政主體可依據不同的法律條文規定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但不得同時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依據是《大氣污染防治法》。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因此,針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不管情節是否嚴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依據是《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根據該條文,如相關法律法規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如未作規定的,則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則明確規定,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因此,針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注銷資質的行政處罰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且注銷資質不是罰款,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同時適用,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如何判定是否情節嚴重?
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注銷資質的行政處罰需以“情節嚴重”為前提。那如何判定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呢?
筆者查閱了各地生態環境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后發現,目前各地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部分地區直接以“兩高”聯合發布的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第十條為準,即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兩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然而,對于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來說,由于單臺車輛檢測費用較低等原因,前兩者情形出現的情況較少,導致注銷資質的機構數量較少,威懾力不足。
江蘇省認定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標準值得各地借鑒。2020年7月,經過前期征求社會意見和公示,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該規定附件專用裁量表13—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備注中,明確本表適用于上文提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同時還明確“情節嚴重”是指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為10臺以上的情形。因此,江蘇省歷年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檢驗資格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不在少數,促進了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優勝劣汰,推動了機動車檢驗檢測行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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