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六大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需過“特別關卡”
【谷騰環保網訊】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關于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系統規范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工作中新污染物的環境管理要求。
針對社會關注的“哪些建設項目應開展新污染物評價”“環評中如何操作”等焦點問題,記者專訪了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石化部正高級工程師郭森。
哪些建設項目需要開展新污染物評價?
根據《意見》,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六大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若涉及《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中明確的14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的化學物質,需開展新污染物評價。
非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或重點行業不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無需開展新污染物評價。
六大重點行業中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不需要開展專項環境要素評價,也無需開展相應的新污染物環境現狀調查和影響預測評價。
“這相當于給新污染物環評管理劃出了精準靶向區。”郭森解釋,新規既包括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也銜接了《斯德哥爾摩公約》等國際公約,但不會對重點行業“一刀切”。
環評中開展新污染物評價,梳理邊界范圍并非易事。在郭森看來,管控范圍的劃分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環評是一門應用科學,環評工作中判斷項目環境影響是否可接受、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環境標準是準繩。但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恰恰是當前大部分新污染物所缺乏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環評對新污染物的準入管理。”郭森說道。
那么該如何將仍處于“起跑”階段的新污染物管控納入環評這個應用科學,加強源頭管理呢?
郭森解釋:“《意見》的管控思路是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將評價重點側重于已發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標準,或具有監測方法標準、污染治理技術的新污染物。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是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許可。把現有的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納入現有常態化環境管理體系,這樣也可以避免個別審批部門將《意見》相關要求隨意擴大化,為企業增添不必要的負擔。”
具體新污染物環評工作實操可以分“三步走”
根據《意見》,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實操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識別篩查”。企業需對照4份清單——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及《斯德哥爾摩公約》國際公約附件,核查項目原輔材料、產品及生產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中間體、副產品。
“這既是開展后續評價工作的基礎,同時也是為管理部門核對項目是否涉及不予審批環評的項目類別提供依據。”郭森指出。
郭森提醒,新污染物中間產品或者副產物這類“隱形”新污染物需要重點排查。他舉例解釋,六氯丁二烯就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四氯化碳等氯化碳氫化合物生產過程中無意產生的副產物。雖然據調查,我國無六氯丁二烯產品的生產和加工使用,但相關的化工企業仍應關注其生產過程是否會產生六氯丁二烯。
第二步“對標評價”。針對識別出的新污染物,梳理其是否有配套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或污染治理技術。有國家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必須評價達標排放情況,有防治技術的應當采用相應技術;有環境質量標準和監測方法的,要評價該污染物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并預測其環境影響;無標準但有監測方法的,要記錄環境本底值;既無標準又無方法的暫不強制評價。在環境監測要求方面,只要該項新污染物有監測方法標準,企業應該將其納入后續監測計劃。
第三步“動態跟蹤”。《意見》中并未給出具體的新污染物標準清單。郭森指出,由于新污染物相關標準、規范正在加速制定,出臺較為頻繁,企業需及時關注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最新發布的文件。
此外,為推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意見》中要求,如果建設項目的原輔材料或產品屬于新化學物質,或將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現有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環評文件要提醒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手續。
審批紅線已劃定,部分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將不予審批
按照《意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和審批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復核環評文件、核發排污許可證等多項工作將增加新的審查重點。
首先,涉及《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中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建設項目將面臨“一票否決”情形,包括使用PFOS、PFOA、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等作為產品或原料的新改擴建項目。
郭森強調,在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還要關注項目建設內容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斯德哥爾摩公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項目所在園區規劃環評等有關管控要求的相符性。
“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不予審批的環評項目類別及時納入到當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增強新污染物源頭防控的約束性。后續,要根據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最新發布的相關管控規范,及時更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郭森說。
在排污許可證核發環節,六大重點行業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根據相應的排放標準,在許可證上載明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如果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明確了新污染物治理技術,也要把治理技術在許可證上載明,作為后續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的內容和依據。
在環評文件復核環節,將對《意見》發布后審批的建設項目進行重點復核。針對六大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重點復核新污染物的評價因子篩選、評價標準、工程分析和排放達標判定、監測計劃等內容是否落實了《意見》提出的各種評價要求。
“例如,項目的原輔材料、產品中涉及新污染物,但評價因子并沒有識別出來;涉及的新污染物有配套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但環評文件并未分析其達標排放情況。如果發現這類漏評、錯評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郭森表示。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