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環境標準體系,推動“十五五”大氣污染治理
【谷騰環保網訊】今年是“十四五”規劃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規劃的謀劃之年。在生態環境領域,大氣污染治理任務依然艱巨,亟須采取系統性舉措推動空氣質量穩步提升。筆者認為,完善標準體系是重要手段之一,建議各地在研究制定“十五五”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時予以重點謀劃。
完善標準體系的重要意義
回顧2015年以來的空氣質量改善歷程,環境標準體系的持續完善無疑是關鍵推手之一。近年來,我國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工作面臨不小的壓力,亟須通過強有力的舉措推動大氣污染物深度減排,為美麗中國目標實現奠定堅實基礎。
實踐證明,通過制(修)訂標準推動減排,更具高效性和確定性。目前,我國大氣污染物減排措施可以分為常態化減排和應急減排兩類。在空氣質量改善承壓的背景下,各地為提升優良天數比率、防范重污染天氣,大量采用協商減排、污染天氣加強污染源排查等手段。然而,從實際效果來看,這些措施涉及的污染源規模通常較小,由此帶來的減排量規模終究有限。加之多數地區用電監控、煙氣在線監測等手段未完全覆蓋所有污染源,對協商減排的落實情況難以有效監管,導致減排成效存在不確定性。相比之下,通過標準制(修)訂明確排放要求,督促、幫助企業以工程減排形成穩定的減排量,可有效推動減排工作提質增效。梳理我國各省份現行的排放標準體系可以發現,包括在經濟發展相對較好的中、東部地區,也有一些省份在鍋爐、玻璃、水泥、陶瓷、磚瓦、溶劑使用等重點行業領域仍然執行的是較為寬松的標準,同時也缺少指導減排的技術規范、技術指南支撐。
環境標準是貫徹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企業接受度更高。由于我國各省份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污染治理基礎、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國家標準難以完全適配地方實際,存在“眾口難調”的問題,對于全國范圍污染源管控更多扮演著“底線約束”的角色。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賦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權力,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準,這為因地制宜推進減排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制訂地方標準,可更多從工程減排中挖掘永久的、穩定的減排量,減少應急減排對企業正常生產計劃的干擾。同時,讓更多企業依法、公開、公平、合理地分擔減排責任,提升社會各界對減排工作的認同度和支持度。
完善環境標準體系,有利于維護健康的市場秩序。健全的生態環境標準及配套監管體系,能夠為企業設定統一的環保底線。這不僅可以避免部分企業通過不規范治理、環保投入不足而形成產品服務“成本優勢”,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也能引導企業主動加大環保投入、提升綠色發展水平。讓堅持規范治理、積極承擔環保責任的企業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進而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協同共進。
標準制定務必科學合理
標準體系的制訂是一項極其嚴謹的工作,若要充分發揮其效能,務必確保標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要確保標準的科學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制定標準時,既要扎根地方實際,又要對標先進水平。立足地方實情,核心在于弄清楚兩個問題:一是是否有成熟可行的達標技術,二是經濟成本對于管控對象而言是否總體可承受。同時,修訂過程中可借鑒其他地區的案例,重點關注不同規模、不同產污特征的管控對象在執行相關標準時的情況,吸取經驗與教訓。
另一方面,要聚焦解決行業、領域關鍵問題。每一項標準的制訂,都必須明確“要解決哪些關鍵問題”。這些“關鍵問題”,既可以是末端排放水平相較于先進省份較為寬松,與本地經濟發展、環境目標不匹配;也可以是無組織排放控制、監測監控環節存在短板漏洞亟待補齊等。考慮到修訂周期等因素,標準的制修訂既要充分考量與經濟發展的協同性,還要盡可能積極謀劃本領域關鍵性問題的解決路徑。否則,對于標準制訂時遺留的突出問題,各地后期只能再出臺政策“打補丁”,或者由基層屬地自行解決,可能最終會使得標準的實施效果打了折扣。
作者單位:四川省環境政策研究與規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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