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國家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和水利部《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湖泊(包括水庫,下同)水環境保護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污染物減排為核心,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重點,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堅持不懈地推進全面、系統、科學、嚴格的污染治理,從根本上解決湖泊水污染問題。
“通知”指出,湖泊水環境保護要貫徹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的方針。湖泊水環境保護的目標是,繼續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稱“三湖”)以及三峽庫區、小浪底庫區、丹江口庫區為保護重點,并加強洪澤湖、鄱陽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環境保護工作。到2010年,重點湖泊富營養化加重的趨勢得到遏制,水質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復重點湖泊地區山清水秀的自然風貌,形成流域生態良性循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宜居環境。
加大重污染行業淘汰力度,制訂嚴于國標的排放標準
“通知”指出,要采取多種措施對湖泊實行綜合治理。一是加大工業污染防治力度。重點湖泊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造紙、釀造、印染、制革、醫藥、選礦以及各類化工等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要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未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企業要實施限產限排。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對逾期未完成的,實行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三湖”流域各省(市)要制訂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項目。
二是加強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在重點湖泊流域內城鎮新建、在建污水處理廠都要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已建污水處理廠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脫氮除磷改造。統籌安排污水處理設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城市垃圾處理場滲濾液必須做到達標排放,在重點湖泊流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三是控制農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有條件的小城鎮和規模較大的村莊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科學規劃畜禽飼養區域,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和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方式,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在重點湖泊最高水位線外1公里范圍內嚴格控制種植蔬菜、花卉等單位面積施用化肥量大的農業活動,嚴禁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四是控制旅游業和船舶污染。湖泊周邊度假村、旅游賓館、飯店等必須安裝污水處置設施,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進入湖泊的機動船舶都要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設備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
五是削減湖內污染負荷。“三湖”和三峽庫區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專業隊伍,建立打撈藻類或漂浮物作業制度。要于2008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三湖”流域禁養區內的湖泊圍網養殖和肥水養殖;不再擴大其他湖泊現有圍網養殖面積,并在3年內逐步降到規定的面積以下。
六是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要優先實施湖泊濕地保護和恢復工程,禁止圍湖造田、圍湖養殖等縮小湖泊水面的行為。采取生物控制、放養濾食魚類等措施修復水域生態系統,加強生態湖濱帶和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的建設與保護。
七是大力加強科技攻關,開展重點湖泊生態安全評估,全面推進湖泊環保標準研究和修訂工作。
財政預算資金重點支持,擴大藻類易發期監測范圍
“通知”指出,要強化責任和監督管理。一是落實領導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是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要建立考核機制,實行嚴格的問責制。要將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所需資金作為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安排重點,并加大投入力度。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省界斷面的水質監測,跨省界湖泊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聯防治污、預警、應急等方面的協調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環保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環境保護資金要對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予以重點支持。
二是健全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加強水質監測能力建設,擴大藻類易發期的監測范圍,增加監測斷面和監測頻次。制訂水環境保護預警和應急預案,并逐步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監測體系建設。
三(san)是嚴格環(huan)境執法(fa)。各級環(huan)保部門對(dui)(dui)環(huan)境違法(fa)行為要(yao)加(jia)大(da)執法(fa)力度,在藻類(lei)易發(fa)期,對(dui)(dui)相應區域的(de)污染源可采取(qu)必要(yao)的(de)控(kong)制措(cuo)施。對(dui)(dui)未(wei)(wei)批先建、未(wei)(wei)經驗收擅自投產的(de)建設(she)項目,責(ze)令停產停建。對(dui)(dui)治理無望的(de)企(qi)業和落后生產能力,實施關閉淘汰(tai)。有(you)悖于環(huan)保法(fa)律法(fa)規的(de)地方性規定,要(yao)立即全部取(qu)消。對(dui)(dui)違法(fa)排污的(de)企(qi)業負責(ze)人和失職(zhi)、瀆職(zhi)的(de)領導干部,要(yao)堅決查處,情節嚴重(zhong)的(de)要(yao)依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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