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09-02-07 10:32
來源:
作者:
閱讀:3722
國家環境保護部 1988年3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強對水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逐步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
如果需要了解更加詳細的內容,請點擊下載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doc
下載該附件請登錄,如果還不是本網會員,請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