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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3-08-29 11:08 來源: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作者: 閱讀:2501 網友評論0

谷騰環保網訊為規范化工園區管理,優化產業布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實現安全綠色高質量發展,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了《江蘇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其中提出,化工園區應落實“無廢園區”建設要求,具備對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化工園區應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制定管網定期排查機制,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規范化工企業雨水收集及排放環境管理。新設化工園區配套管網應明管建設;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文件全文如下:

江蘇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與安全,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鞏固全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工作成效,規范化工園區管理,優化產業布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實現安全綠色高質量發展,支撐“1650”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和《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設區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級相關部門按照化工園區認定要求組織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工項目是指化工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品生產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化工園區配套服務的化學品倉儲物流、經營、運輸類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是指處于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高端、安全環保風險可控、規模總量大、經濟效益突出的,經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認定公布的化工生產企業。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化工園區的設立批準、擴區批準和認定公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申請事項受理,協調提出辦理意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化工園區設立、規劃建設、擴區、四至范圍調整、認定、退出以及項目入園等事項管理。化工園區日常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七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關規劃和行業管理或技術規范,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陷落區、蓄滯洪區、全年靜風頻率超過60%、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八條化工園區應當有明確的批準面積和四至范圍及坐標,四至范圍線原則上以道路、河流、企業圍墻等自然區隔為邊界,不得穿越企業封閉廠區或建(構)筑物。

 第九條 禁止在沿長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圍內、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內、京杭大運河(南水北調東線)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兩側一公里范圍內,以及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

 第十條化工園區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總體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等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產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及礦產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和地方化工產業政策、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園區產業定位和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或特色產品集群,并經過專家論證。產業發展規劃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備案。

 鼓勵化工園區基于自身產業基礎、要素稟賦以及所在區域需求等情況,科學合理規劃產業發展定位與方向,實現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支持產業基礎好、產業鏈條長、帶動能力強、管理規范的化工園區在有條件的鄰近區域共建產業拓展區。支持具有產業互補優勢的化工園區協同耦合發展。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化工園區外,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化工園區內不得存在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鼓勵在化工園區外集中規劃建設辦公、科研等非生產職能配套區。消防站、應急響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有利于應急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原則上應當連片規劃選址建設,確因規劃限制、避讓環境敏感區域和重大產業布局等需要的,也可采取“一園多片”等模式建設,但片區總數不超過三個。“一園多片”模式建設的園區,其園區規劃面積范圍應處于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劃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第三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防洪等設施,提升園區公用基礎設施水平。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

 第十六條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設立明顯標志,實行嚴格管理,防止安全風險積聚。專用停車場各項設施滿足化工園區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場相關建設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化工園區應按要求采取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并滿足相關建設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發展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設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要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裝備和應急救援物資。

 化工園區應統籌考慮規劃面積、產業結構和布局、產能規模、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風險等因素,按國家、省相關標準要求建設消防站。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應落實“無廢園區”建設要求,具備對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化工園區應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及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制定管網定期排查機制,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規范化工企業雨水收集及排放環境管理。新設化工園區配套管網應明管建設;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入河(海)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化工園區應制定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防范體系建設方案,建設“企業-公共管網(應急池)-區內水體”環境風險三級防控體系,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

第四章 園區設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全省新設立化工園區應充分論證并從嚴控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確需新設化工園區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可行性與必要性論證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批準:

1、國家或省重大發展戰略或產業區域布局戰略需要的;

2、承載列入國家或省相關戰略規劃重大項目需要的;

 3、設區市范圍內化工園區外化工生產企業占比超過50%,且現有化工園區可供建設用地無法滿足搬遷入園需要的;

 4、地區傳統特色產業且對當地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需實施集聚集約高質量提升發展的;

5、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未來產業發展和區域高端制造業配套需求的。

 第二十四條 新設化工園區應滿足本辦法規劃布局、基礎設施建設有關標準要求,連片規劃面積應不少于5平方公里。

 第二十五條 擬新設立化工園區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編制設立化工園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

1、擬設立園區必要性分析;

2、擬設立園區區域基本情況,土地保障情況,擬實施的項目情況及項目建設所需要素保障情況;

3、擬設立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思路;

 4、擬設立園區選址報告,包括但不僅限于國土空間規劃相符性分析,區域環境影響、整體性安全風險、地質災害風險、區域城鄉歷史文化資源等研究評估情況;

5、擬設立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

6、擬設立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及管理工作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新設立化工園區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提出申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規定報送申請材料以及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相關文件;

 2、初步審查論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省各有關部門及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選址進行現場審核,并對建設方案進行初步論證。根據需要設區市補充完善相關申請材料,省各部門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批準籌備。綜合各部門審查意見,符合申請條件、選址符合園區規劃布局相關要求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省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設立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園區籌備的批復。

 4、建設管理。對經批準籌備設立的園區,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籌備工作機構,嚴格落實本辦法有關園區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要求,高標準建設各類公共基礎設施。擬設立園區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可開展項目相關審批和建設工作。

 5、申請認定。擬設立園區籌備工作完成后,按園區認定相關要求和程序申請園區認定。新設立園區通過認定前,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第五章 園區擴區管理

第二十七條 化工園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擴大規劃建設區域(簡稱擴區):

1、擬擴建區域應當與現有園區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劃或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范圍內;

 2、擬擴建區域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要求;擬擴建區域公共基礎設施暫時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建設方案和承諾;

 3、園區現有區域化工主導產業占園區營業收入的60%以上,可開發利用率不足20%,已建成正式投產項目畝均產值蘇南不低于300萬元/畝、蘇中不低于250萬元/畝、蘇北不低于200萬元/畝。省級人民政府文件確定的國家石化產業基地拓展區不受上述指標限制;

 4、園區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且申請時沒有區域限批、掛牌督辦、重大環境安全隱患、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等未完成整改銷號事項;

5、園區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風險評估等級為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

 擬擴區域和化工園區屬于同一縣級行政區劃但隸屬不同管理體系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明確化工園區對擬擴區域實施統一管理后可納入擴區。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內、京杭大運河(南水北調東線)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兩側一公里范圍內,以及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內擴區。鼓勵沿江化工園區退出現有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用地,調整到一公里范圍外區域。

 第二十九條 化工園區所在縣級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化工重點監測點,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化工園區擴區范圍:

 1、企業具有存量建設用地且擴區后外部安全、衛生距離符合要求;或多家重點監測點企業連片存在且外部安全、衛生防護距離符合要求的;

 2、重點監測點企業管理規范、不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技術工藝水平高,研發能力強,產業定位與產品結構符合國家和省產業重點發展方向,未來發展潛力大的;

 3、重點監測點或連片重點監測點企業單位土地面積產出效率較好,近三年平均銷售收入達到10億元/(家·年)以上或已建成投產區域平均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年)。

4、重點監測點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條 納入化工園區統一管理的化工重點監測點,在滿足園區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按擴區有關條件申請擴區。

第三十一條 申請化工園區擴區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提出申請。符合園區擴區條件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2、初步審查論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省各有關部門及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擴建區域選址進行現場審核。根據需要設區市補充完善相關申請材料,省各部門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批準擴區。綜合各部門審查意見,符合申請條件、選址符合園區規劃布局相關要求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省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擴區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擴區的批復。

 4、建設管理。對照園區建設標準,擴區區域基礎設施及管理機構應與化工園區統籌考慮,根據實際需求按規定建設。擬擴區域承接的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可開展項目相關審批和建設工作。

 5、申請認定。擴區建設任務完成后,按園區認定相關要求和程序申請整體園區認定。未通過認定的,擴區區域內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六章 園區四至范圍調整管理

第三十二條 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四至范圍,不得隨意修改、突破。確需調整的,應當經過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允許化工園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和發展要素制約情況,對園區規劃范圍實施連片調區,調入區域須與原化工園區邊界相鄰,調區后化工園區總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面積,并滿足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申請化工園區四至范圍調整,按下列程序辦理:

 1、對于縮小園區規劃范圍的四至調整,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核實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2、對于連片調區的四至調整,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審核符合要求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園區按要求調整完善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3、對于園區擴區涉及的四至范圍調整,納入擴區審查批準。園區調區與原化工園區不能連片管理的,按園區擴區要求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化工園區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管控,在調整、劃定、審查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有關專項規劃等規劃區域時,涉及化工園區四至范圍的,應當事前征求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及園區屬地人民政府意見。化工園區防護距離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嚴格執行安全環保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并征求化工園區及有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七章 園區認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依據職責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認定工作只對相關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園區管理權屬。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園區、園區擴區等籌備工作完成后,均應當申請園區認定。通過認定后,按規定納入園區常態運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化工園區認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提出申請。園區管理機構準備申請材料,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2、設區市初審。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報告,以正式文件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申請材料送省各相關部門進行資料審查,組織省各相關部門及專家開展現場審核,省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4、認定公布。綜合各部門審查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擬認定意見,經省級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九條 公布認定化工園區時,應當同時公布園區所在地區、四至范圍、規劃面積、主導產業、企業數量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園區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 本章所稱退出包括園區調整產業發展規劃退出化工定位、園區未通過認定取消化工定位、園區未通過定期復核且未按期整改被取消化工定位等退出情形。

 第四十一條 化工園區被確定退出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園區轉型發展實施方案,依法依規推進園區內現有化工企業轉型升級、關閉退出或異地搬遷,切實加強園區安全環保管理,督促現有化工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環保要求。關閉退出的化工企業應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明確污染責任主體。

 第四十二條 園區退出化工定位后仍然保留化工生產企業的,園區相關的管理機構不得撤銷,安全環保監管標準不得降低,公共基礎設施不得停用。

 第四十三條 允許和鼓勵退出化工定位的園區優先承接以物理加工為主要生產方式的化工企業及項目、涉及化工工藝的非化工企業及項目。

第九章 化工項目入園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應當依據產業發展規劃,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指引、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準入評估制度。

 第四十五條 化工企業及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化工園區內建設,園區實施化工項目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科技含量高、產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風險低的項目。

 第四十六條 園區內原則上不得新建與主導產業無關的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以及省內搬遷入園項目除外。禁止新建《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劇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所列化學品生產項目,屬于國家、省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所需及園區主產業鏈補鏈、延鏈和企業自身廢棄物綜合利用的項目除外。

 第四十七條 安全風險等級為A類的園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為B類的園區,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第四十八條 化工重點監測點可在不新增供地的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優化產品結構,提升工藝技術水平,不得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原則上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確需增加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議”在縣級區域內調劑平衡。

取消化工定位園區內的化工重點監測點可以購并該園區內關閉退出化工企業騰退地塊實施項目建設。

省級開發區內的化工重點監測點可以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

 第四十九條 省內搬遷入園項目、列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項目、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項目、列入國家和省重大技術裝備攻關支持項目清單項目、以物理加工為主要生產方式的新建項目在確保安全環保正常投入的情況下可不受投資額限制。其他精細化工生產項目在保證安全環保投入滿足需要并專款專用的情況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議”研究同意后可不受投資額限制。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應當依法依規辦理項目報建審批手續,涉及監控化學品的生產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監控化學品建設許可和特別生產許可手續。

第十章 園區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特點,建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利用、消防應急、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等智慧化管理功能于一體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園區企業生產運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能源消耗、項目建設、產品市場等信息實施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為安全環保管理和經濟運行分析提供支撐。

第五十二條 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十三條 園區應當明確負責信息化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統籌負責智慧園區平臺規劃、建設、運維、服務等工作,切實為園區管理提供有效服務。

 第五十四條 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實現平臺功能互補、數據互聯互通,為園區管理者、企業人員等各類用戶提供應用服務。

第十一章 園區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化工園區應當落實責任關懷要求,建立公眾參與的穩定渠道及反饋機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受公眾咨詢和監督。化工園區應建立企業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服務工作機制,定期對企業履約工作進行評估,推動企業提升履約水平,保證監控化學品安全可控。

 第五十六條 園區實行屬地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做好化工園區監管,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及復核的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工作,做好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化工園區應當設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專職管理機構,明確專門編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承擔化工園區管理主體責任,統籌負責化工園區各項工作。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專業背景。

第五十八條 設有多個片區的化工園區,管理機構的配置應當具備協調多個片區行政管理事務的能力。

 第五十九條 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管理服務工作。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以及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設立、認定、擴區等事項的申請受理,組織相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負責化工園區復核、考評等綜合性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評價、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等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論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及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十條 園區應建立完善的運行監測機制,健全統計制度,明確專門工作機構或人員負責園區經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統計和報送。

 第六十一條未通過認定及定期復核的化工園區,應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信息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園區化工定位。

 第六十二條 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廳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

 通過認定化工園區地質條件、產業發展規劃、園區內企業安全防護距離、園區周邊情況或安全衛生防護距離發生重大變化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園區化工定位。

 第六十三條 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需要更改名稱的,由原設立批準機構批準更名,更改后的名稱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 對已認定化工園區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一次自評,自評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備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考評。復核考評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園區化工定位。

 第六十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化工園區復核考評標準》,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目錄》《名錄》均為相關項目建設時的有效版本,《目錄》《名錄》名稱有調整的,以替代文件為準。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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