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2月15日起施行!
【谷騰環保網訊】獲悉,《韶關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并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審查號:韶法審〔2024〕1 號,現予以發布。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12日
韶關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公眾的力量,對環境違法行為形成零容忍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及其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市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和條件的舉報,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第四條 獎勵經費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登記記錄、調查情況、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核資料和獎金發放情況等。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并應完整地提供被舉報人名稱和詳細地址、違法事實、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關證據:
(一)電話舉報:撥打電話 0751-8776056 進行舉報;
(二)郵箱舉報:發送郵件至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電子郵箱sghjxf@163.com;
(三)來訪或信函舉報:到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信訪接待室或通過信函舉報(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地址:韶關市新華北路 36 號信訪接待室,郵政編碼:512000)。
第六條 采用實名制舉報,舉報人舉報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并提出本次舉報為獎勵舉報。
第七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受理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舉報工作,由專人對舉報人的基本信息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登記,在 15 日內核查情況并反饋舉報人。
第八條 對日常監管中難以發現的、侵害公眾利益、環境危害后果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傾倒、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
(三)排污單位或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四)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廢水、廢氣污染物治理設施(含自動監控設施);
(五)未經許可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七)生態環境部門已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查封等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八)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
(九)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限產停產決定的;
(十)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舉報,可以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基本違法事實、線索或者照片、視頻等證據;
(三)舉報內容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獎勵范圍內: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
(六)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下列標準獎勵舉報人,獎勵總額以 5000 元為上限:舉報事項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照罰款額實行梯度獎勵。罰款額在 1 萬元以內的獎勵 500 元,大于等于 1 萬元且低于 2 萬元的獎勵 1500 元,大于等于 2 萬元且低于3 萬元的獎勵 2500 元,大于等于 3 萬元且低于 4 萬元的獎勵 3500元,大于等于 4 萬元且低于 5 萬元的獎勵 4500 元,大于等于 5萬元的獎勵 5000 元;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并立案偵查的獎勵 5000 元。舉報事項未予行政罰款處罰,但作出了查封扣押、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決定的,獎勵 1000 元;作出了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獎勵 300 元。
第十二條 同一舉報內容,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的舉報人,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時間為準;聯名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平均分配。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兩項或兩項以上行政決定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若該企業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三條 根據舉報人的舉報線索,核實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并確定處理結果后,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范圍和條件,第十一條規定的獎勵標準,按季度確定獎勵事項名單。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并在核對相關信息后,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部門按季度對照名單中獎勵標準支付舉報人獎勵資金,同時將相關資料等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生態環境部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持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逾期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二)應當獎勵而不按規定發放獎金或濫發獎金的;
(三)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舉報內容的。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管理本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韶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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