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應用指南》發布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批準發布廣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廣西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應用指南》的通知
【谷騰環保網訊】各設區市住房城鄉(xiang)建設局,各有關單(dan)位(wei):
由(you)我(wo)廳批準立項,廣(guang)西(xi)環保產業投(tou)資集團(tuan)有限公司(si)、中城(cheng)院(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i)主編的廣(guang)西(xi)工(gong)程建設地方標準《廣(guang)西(xi)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shu)應用指南》已獲(huo)專家評審通過,現予以批準發布(bu)。標準編號如下:
《廣(guang)西生活垃圾焚(fen)燒(shao)飛灰處(chu)理技術應用(yong)指(zhi)南》(DBJ/T45-185-2025)
以上標準于2025年6月(yue)26日發布,自(zi)2025年9月(yue)1日起(qi)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he)城鄉建設廳
2025年(nian)6月26日
總 則
1.0.1 為規范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應用技術,做到技術可靠、節約用地、安全衛生、方便作業、經濟合理,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應用。
1.0.3 本指南僅對指南內的技術工藝路線提出指導要求,飛灰處理行業有新的工藝技術可及時納入本指南。
1.0.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技術應用除應符合本指南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廣西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基本規定
3.0.1 飛灰處理項目應根據后續處置方式對飛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當的處理技術。
3.0.2 飛灰處理項目作為垃圾焚燒處理廠配套建設時,應與垃圾焚燒處理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0.3 飛灰(hui)處(chu)理(li)項目場(chang)址(zhi)選(xuan)擇應符合城市總體發(fa)展(zhan)規(gui)劃、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hu)專業規(gui)劃和當(dang)地的(de)大氣污染防治(zhi)、水資源保(bao)護(hu)(hu)、自然生態保(bao)護(hu)(hu)要求,還(huan)應綜合考慮(lv)處(chu)置設施的(de)服務(wu)區域、交通、土(tu)地利(li)用(yong)現狀、基礎設施狀況、運輸距(ju)離及公眾意見等因素,最終選(xuan)定的(de)場(chang)址(zhi)還(huan)應通過(guo)環(huan)境(jing)影響(xiang)評價確定。
3.0.4 飛灰處理設施應具備對飛灰進料量、處理溫度、處理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功能。
3.0.5 飛灰處理設施應設置檢修期間收集飛灰、不合格飛灰處理產物的處理系統或者返料再處理裝置。
3.0.6 飛灰處理過程中應采取防止飛灰飄散和遺撒的措施。飛灰及其處理產物裝卸、中轉、投加等易產生粉塵的區域應密閉并配備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應返回飛灰貯存設施或處理工藝過程。
3.0.7 飛灰處理過程應符合現行(xing)行(xing)業標準(zhun)《生(sheng)活(huo)垃(la)圾飛灰污(wu)染(ran)控(kong)制(zhi)技術規范(試行(xing))》HJ 1134 規定的(de)相(xiang)關(guan)污(wu)染(ran)控(kong)制(zhi)標準(zhun)的(de)要(yao)求。
3.0.8 飛灰處理產物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HJ 1091 的有關規定。飛灰處理產物作為產品時,應符合現行相關產品質量標準和現行國家標準《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 的有關規定。
3.0.9 采用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等處理過程的煙氣凈化系統應配備在線監測設備,在線顯示煙氣的排放參數;宜設置碳排放監測設備。
3.0.10 采用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等處理過程排放廢氣中的顆粒物、重金屬、二噁英類等大氣污染物應不超過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3.0.11 采用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等處理過程的煙囪高度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 的有關規定。
3.0.12 飛灰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宜優先返回工藝過程進行循環使用或綜合利用。廢水處理后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的有關規定。
水 洗
5.0.1 飛灰水洗工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 的有關規定。水洗工藝流程應包括飛灰接收與貯存、飛灰洗脫、水洗液凈化、蒸發分鹽等過程。
5.0.2 飛灰水洗反應過程應使飛灰中的可溶性鹽充分溶解且防止灰漿沉淀,宜根據水洗飛灰的指標控制要求配置多級水洗,且宜采用逆流方式。
5.0.3 水洗反應設施宜具備進水量、混合反應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水洗工藝應確定最經濟的水灰比,并確保氯離子的去除。水洗處理產物中可溶性氯以干基計含量應不超過2%,宜低于1%。
5.0.4 水洗工藝作為預處理手段,水洗后的產物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的有關規定。
5.0.5 水洗處理過(guo)程中產生(sheng)的污(wu)(wu)染物應符合(he)現行國(guo)家標準(zhun)《生(sheng)活垃圾飛灰污(wu)(wu)染控制技(ji)術規范(試(shi)行)》HJ 1134 規定的相關污(wu)(wu)染控制標準(zhun)的要求。
低溫熱分解
6.0.1 低(di)溫熱分(fen)解(jie)技術工藝流程應(ying)包含(han)供(gong)料(liao)受(shou)料(liao)、低(di)溫熱分(fen)解(jie)、廢氣處(chu)理(li)。
6.0.2 低溫(wen)(wen)熱(re)(re)分解(jie)技術溫(wen)(wen)度宜控制在350℃~450℃,熱(re)(re)解(jie)過程中宜通入(ru)N2 或者惰性氣體,保持(chi)熱(re)(re)解(jie)爐內O2 濃度應低于1%。低溫(wen)(wen)熱(re)(re)分解(jie)的(de)加熱(re)(re)時間宜大于等于30min。
6.0.3 低溫熱分解的產物(wu)應檢驗重金(jin)屬的含量變化(hua)和穩定性,在處(chu)置前(qian)宜進(jin)行重金(jin)屬的穩定化(hua)或者(zhe)分離(li),并應滿足最終產品的環保性能要求。
6.0.4 飛(fei)灰經(jing)過低溫熱(re)分解后宜降溫至80℃以下再排出(chu),降溫過程(cheng)宜回收能量(liang)再利用。
6.0.5 低溫熱(re)(re)分解(jie)過(guo)程(cheng)宜在生活垃圾(ji)焚(fen)燒項目(mu)地進行(xing),所需的熱(re)(re)源宜優先采用(yong)焚(fen)燒系統的余熱(re)(re),不足部分宜采用(yong)電(dian)加熱(re)(re)。
6.0.6 飛灰通過低溫熱分解處理后,產(chan)品經過檢驗,可(ke)作為水泥原(yuan)料(liao)、陶粒原(yuan)料(liao)、路基材料(liao)、路面磚骨料(liao)等非結構(gou)性(xing)材料(liao)加以(yi)利用(yong),不得(de)用(yong)于(yu)燒結磚生(sheng)產(chan)。
6.0.7 低溫熱分解后的飛(fei)灰產(chan)物(wu)再利用時,控(kong)制飛(fei)灰處理產(chan)物(wu)中的可溶性氯以干基(ji)計(ji)不應超(chao)過(guo)2%,不宜大于1%。
6.0.8 低溫熱分解技術處(chu)理(li)后(hou)的產物中(zhong)二噁英類污染物殘留的總量以飛(fei)灰干重計不應超過50 ng-TEQ/kg。
高溫燒結
7.0.1 高溫燒結工藝流程應包含(han)混料給料、燒結窯、煙氣(qi)處(chu)理(li)。
7.0.2 燒(shao)結爐(lu)窯(yao)(yao)運行(xing)過程中,系統應(ying)(ying)處(chu)于負壓狀(zhuang)態,不應(ying)(ying)有(you)有(you)害(hai)氣體逸出(chu)。燒(shao)結爐(lu)窯(yao)(yao)必須有(you)煙(yan)(yan)氣凈化系統、報警(jing)系統和應(ying)(ying)急處(chu)理裝置。煙(yan)(yan)氣應(ying)(ying)經預除塵(chen)器除塵(chen),將出(chu)窯(yao)(yao)煙(yan)(yan)氣攜帶(dai)的(de)粉塵(chen)捕集(ji)至燒(shao)結爐(lu)窯(yao)(yao)再次燒(shao)結。
7.0.3 高溫燒結應(ying)根據入(ru)廠(chang)飛灰(hui)(hui)的(de)特(te)性和入(ru)窯飛灰(hui)(hui)的(de)要(yao)求,對飛灰(hui)(hui)進行配比、混合等預(yu)處理。預(yu)處理后的(de)飛灰(hui)(hui)應(ying)具備下列(lie)特(te)性:
1 理化性質應(ying)均勻,燒結爐(lu)窯(yao)運(yun)行工況應(ying)連續穩定;
2 應滿足(zu)飛(fei)灰處(chu)置企業設施進(jin)行輸(shu)送(song)、投加的要求。
7.0.4 飛灰燒(shao)結(jie)(jie)應(ying)(ying)采(cai)用(yong)預熱、干(gan)燥(zao)、燒(shao)結(jie)(jie)功能一體(ti)化(hua)的窯(yao)爐,預熱、干(gan)燥(zao)、燒(shao)結(jie)(jie)各工序應(ying)(ying)配備在線監(jian)控設備;應(ying)(ying)采(cai)用(yong)自動化(hua)控制(zhi)系統,對窯(yao)內溫(wen)(wen)度、壓力、窯(yao)尾煙氣量(liang)、溫(wen)(wen)度和含氧量(liang)的監(jian)控。
7.0.5 高溫燒結應(ying)(ying)配備專門的貯倉儲存煙氣凈化系(xi)統用于捕集窯(yao)灰。窯(yao)灰應(ying)(ying)經酸洗后再利用或無害化,或委托(tuo)有資質的單位處置(zhi)。
7.0.6 飛(fei)灰燒(shao)結產物的管理應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體廢(fei)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 的有(you)關(guan)規定。
高溫熔融
8.0.1 高(gao)溫熔(rong)融工藝流程應包(bao)含給料混料系統、高(gao)溫熔(rong)融、煙氣(qi)處理。
8.0.2 高(gao)溫熔融(rong)應(ying)根據(ju)玻璃化處理技(ji)術特點和焚燒飛(fei)灰(hui)理化特性,對飛(fei)灰(hui)和輔料進行科學配伍。
8.0.3 飛灰(hui)高(gao)溫熔融玻璃(li)化(hua)產(chan)物中玻璃(li)體含量、酸溶失率、環境安全質量要(yao)求與應用技術要(yao)求應符合現行(xing)國家標準《固體廢物玻璃(li)化(hua)處理產(chan)物技術要(yao)求》GB/T 41015 的限值規定。
8.0.4 高溫熔融廢(fei)氣(qi)經煙氣(qi)凈(jing)化(hua)系(xi)統處理后的(de)(de)排放限(xian)值應符(fu)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fei)物(wu)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 的(de)(de)有關規定;具(ju)備處理條件(jian)的(de)(de)情況(kuang)下,高溫熔融廢(fei)氣(qi)也可引入垃(la)圾焚燒爐配(pei)套(tao)的(de)(de)煙氣(qi)凈(jing)化(hua)系(xi)統處理,但不得影響煙氣(qi)凈(jing)化(hua)系(xi)統的(de)(de)正常(chang)運行和達標排放。
8.0.5 飛灰熔融產生玻璃化產物中二(er)噁英類(lei)殘留的總量以飛灰干重計(ji)不應超(chao)過 50 ng-TEQ/kg。
8.0.6 飛灰熔融處理(li)產物中的(de)可溶性氯以(yi)干(gan)基計含量不(bu)應超過2%,不(bu)宜大于(yu)1%。
8.0.7 飛灰熔融處理產物中(zhong)的(de)重金屬浸(jin)出(chu)濃度(du)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zhun)《固體(ti)廢(fei)物玻(bo)璃化處理產物技術要求(qiu)》GB/T 41015 的(de)有關(guan)規定(ding)。
8.0.8 飛灰(hui)熔(rong)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飛灰(hui)應(ying)收集后重新進入系統進行處理。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