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重有色金屬工業廢氣、廢水對環境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重有色金屬企業。
1分類標準
本標準包括廢氣排放標準和廢水排放標準。每項標準分新建廠、現有廠兩大類。屬于新建、擴建、改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建廠標準執行。屬于現有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現有廠標準執行。
2標準值
2.1重有色金屬礦山、桐冶煉、鉛冶煉、鋅冶煉、鎳冶煉、錫冶煉、汞冶煉及有色金屬加工過程排入大氣的粉塵、二氧化硫、汞、氧化鋅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2.2 重有色金屬工業礦山、冶煉及有色金屬加工廠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和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標準值。
2.2.1重有色金屬工業礦山、冶煉及有色金屬加工廠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不得低于表2的規定。
表2 重有色金屬工業及有色金屬加工業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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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重有色金屬工業礦山、冶煉及有色金屬加工廠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標準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重有色金屬工業及有色金屬加工業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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