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下鄉”的產生及法制解決途徑
摘要:"垃圾下鄉"即城市將垃圾以低成本轉移到周邊農村,在當今社會上是很普遍的現象。這不僅損害了廣大農民的利益,而且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之"公平正義"的原則,是一種環境保護上的不公平。本文揭示了"垃圾下鄉"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其影響,認為造成這種環境不公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探討了初步解決的途徑和方法。
關鍵詞:垃圾,農村,環境公平,立法
垃圾的處理一直是城市發展中面臨的難題,不少城市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城市垃圾集中以低成本轉移到周邊農村,這就是“垃圾下鄉”。事實上,農村在面對垃圾污染時比城市更無力,一方面,農村幾乎沒有任何環保設施,而城市環保設施相對健全;另一方面,當農民連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得不到滿足的時候,城市的居民卻不斷對環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復旦大學的錢箭星教授認為,在構建環境道德的標準時,可以借鑒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即在謀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利益由誰獲得環境成本就由誰支付。因為絲毫不破壞環境是難以做到的,但至少必須自己承擔起環境成本或做出必要的社會補償。顯然,這是一種環境保護上的不公平。以現狀看來,這種不公平不單單會對農民生存環境造成了破壞,還造成了更為沉重、深遠的影響:第一,農業生產環境惡化,地力衰竭、生態退化。據有關統計,2006年時全國約有 1.5 億畝耕地遭到污染,農業生產環境遭到破壞,影響農業生產。第二,各種混合垃圾長期露天堆放,威脅居民的健康。據統計,我國 90%以上的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有害廢物混在生活垃圾中送到農村的垃圾填埋場簡單填埋,這種處置方式成為新的污染源。第三,貧富差距擴大,不利于城鄉協調發展。農業生產受到影響,農民收入下降,貧富差距擴大。第四,加劇社會不公,給相對弱勢的群體帶來了傷害,易導致社會沖突,進而影響社會穩定。1997 年,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教授曾指出,可持續發展具有公平性,“這一特性揭示,只有保持公平,才能調動和維持可持續發展主體即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公平性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特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續發展。”這種長期“只倒不清”的處理方法,將造成“垃圾圍城”的現象,影響城市大環境的保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將垃圾轉移到不能有效處理的周邊農村,也會把城市自身圍起來,形成農村污染源包圍“環保模范城市”的格局,必然制約城市的進一步發展。從對環境的要求上來看,城市居民對居住環境質量有更高要求,城市生存空間和處理垃圾能力有限,同時農民環保意識淡薄,不能充分認識建成垃圾場的負面影響,多數農民在這個過程中更關注補償費用。這種不同的利益訴求,或說對環境質量要求的落差,使得垃圾從城市“流向”農村。據 06 年的統計,中國城市垃圾年產量達 1.2 億噸,且每年以 8%的速度增長,占全世界年產垃圾的四分之一以上。而據相關資料,全國目前只有在北京、天津兩地有兩所真正有效的垃圾處理場,能處理的垃圾量相對于這個數字來說微不足道,更多的垃圾只能以露天填埋的方式處理。由于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垃圾,2006 年我國歷年堆存的垃圾量已達 70 億噸,侵占了約 80 萬畝土地。對于這種“政府環衛部門”的行為,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法規予以限制或禁止,農民受害后無法尋求有效救濟。綜觀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只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正案首次對農村環境保護作出規定,但也僅是對農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掃、處置的要求,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為我們提供具體的權利救濟的依據。很多受害村民只能通過堵衛生車進村這種方法來防止侵害的繼續,并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基于上述原因的分析,對“垃圾下鄉”問題的解決途徑的有如下構想:
1.完善農村環境立法,加大農村環保執法力度。
一方面,今后立法應盡快填補農村環境保護這一塊的空白,將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納入立法調整的視野,針對農村面源污染與生態退化并存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和符合農村實際情況的地方環境標準;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污染和破壞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嚴格保障公民的環境權。
2.設定和保障公民的環境公平權和環境知情權。
由于環境保護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普通公民很多情況下都無法清楚地認識到某些活動的環境影響,而農民普遍文化水平較低,對這些問題的認識更加匱乏。法律應規定公民的環境知情權,賦予公民通過法定途徑獲得相關環境信息的權利,使廣大農民群眾了解國家環保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的環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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