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責任模式的理論與實踐路徑
一、前言
全球氣候問題已引起世界的高度關注,以二氧化碳為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是氣候變暖的癥結所在。加強對碳排放問題的研究無疑是當今理論界、實踐界重要而有意義的命題和任務。對于此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碳排放數量的核算,而很少涉及有關碳排放責任的理論界定問題。盡管研究碳排放的現有理論與實踐,如生命周期評價理論、擴大生產者責任政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背后都隱含著碳排放責任的不同界定。
明確碳排放責任,至為重要。微觀上,產品低碳化必然意味著環境成本的內部化,即環境成本體現在產品的價格中,應該由消費者承擔還是生產者承擔、怎樣承擔,這便涉及責任界定的問題;[1]中觀上,產業鏈條中各個產業互為上下游,共同完成國內外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各生產環節都伴隨碳排放的發生。如何界定整個供需鏈條的碳排放責任,成為產業承擔減排責任和進行綠色升級的關鍵;[2]宏觀上,國際間以碳減排為主要內容的溫室氣體減排合作,已成為各國的重要課題。如何界定碳排放責任,不僅關系到各國在國際分工與合作中的重大經濟利益,也關系到各國在全球資源使用方面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并影響相應的國家地位與子孫后代的長期福利。
二、碳排放責任界定的三種理論
為了介紹各種碳排放責任界定理論,我們引入生活中一個較為普通的為滿足消費而進行生產的例子:消費者消費一種玻璃器皿盛放的食品。滿足此消費行為的整個鏈條涉及以下幾個環節:食品的消費,食品的制造,玻璃器皿的制造,玻璃的制造以及最上游的采砂過程。各環節都留下了碳的足跡。對不同環節足跡的不同核算,體現了各個碳排放責任理論的不同。[3]
(一)生產者責任
生產者承擔碳排放責任的基本邏輯是:受益原則,即誰直接受益于產生排放的生產活動,誰就應該承擔排放責任。因此,工業生產的環境影響、碳排放責任都歸咎于生產者。在能源的消費、污染的排放等核算方面的統計工作中,環境影響被視為工業生產過程的必然結果,而表面上主導工業生產過程的生產者理應承擔污染責任和排放責任。實踐中,小到一個公司的環境污染報告清單,大到一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清單(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制定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就是基于產品生產國負責而制定的,無不反映了生產者責任原則。[4]
生產者承擔碳排放責任的基本操作,如表1所示:
表的第一行是為了完成此消費行為而涉及的整個供需鏈的五個部分,第二行是單個生產過程中碳排放的數量,三到六行為碳足跡的報告,含義為此消費行為截止到供需鏈的這個環節總共產生的碳排放。完全生產者責任體現在最后一列的兩個數字:消費碳排放為0,消費碳足跡與食品制造碳足跡相等為4.4。整個供需鏈條的碳排放為各個生產階段的生產者來負責,消費者并不承擔責任。
基于生產者責任理論的實踐運用就是擴大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簡稱EPR)政策。EPR將產品生產者的責任向下延伸到產品消費后的階段,包括將廢棄物回收處理責任由地方政府轉移至生產者,向上延伸鼓勵生產者將環境因素納入產品設計。[5]作為一項環境規制政策,EPR制度安排旨在使產品廢棄物處置的社會成本(生產者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為生產者的成本,由生產者各自承擔自己產品的回收責任。這有效地解決了環境資源成本的公共物品性質,即難以通過市場轉化為內部成本的外部不經濟性。從合理性上說,符合了“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但EPR將建設回收體系的沉重負擔交給了生產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負擔。即使是企業聯合建立共用回收體系,如成熟的英德模式,其高昂的運行成本和較低的運行效率也一直備受爭議。
(二)消費者責任
消費者承擔碳排放責任的基本邏輯是:人類消費的物品主要來自生態環境,消費行為本身是在環境中進行,個體消費是生態經濟大系統中能量轉換與物質循環的重要環節。原材料和能源在生產和消費后,一部分可以通過再循環重新投入生產和消費,但最終是以廢棄物形式返回環境系統。因而,人類的消費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人類消費在整體上構成了經濟系統對生態系統能量與物質的最大消耗。也即,需求是供給的動力,消費才是生產的源泉,最終消費是造成環境壓力維持在高水平而且還在不斷增加的本源所在。
消費者承擔碳排放責任的基本思路如表2所示:
表1與表2的區別在于碳足跡報告部分,其他都為0,唯獨消費賬戶為最終的4.4,這體現了完全的消費者責任。
實踐中,生命周期評價理論(Life Cycle Assessment,簡稱為LCA)①就是以完全的消費者責任為假定前提的,分析立足點是供需鏈條最末端的消費者,認為生產者減少環境影響的競爭性技術選擇都是為了產品或服務的供給,因此所有生產過程產生的影響都可以累積到消費者身上。為避免重復核算,LCA只在最終消費者身上進行所有的碳排放核算。實踐中,全球生態足跡網絡的國家足跡賬戶(National Footprint Accounts,NFA)采用完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只計算最終消費的碳足跡,體現的就是消費者責任(www.footprintstandards.org)。[6]消費者責任的弊端很顯然,就是將對生產過程及碳排放過程擁有直接控制力的生產者從碳排放責任中解放了出來,必將產生生產者為追逐利潤而肆無忌憚的使用資源和破壞環境的激勵扭曲。
(三)共同責任
共同責任的基本邏輯是:生產者的生產行為和結果對環境直接造成了影響,而消費者對商品的消費需求才是這一污染性行為之所以發生的始作俑者。也就是說,在任何商品生產及產生環境影響的過程中,總有生產者與消費者、需求者與供給者雙方的影子。因此,責任共擔才真正符合風險、收益對等的原則。
Gallego和Lenzen(2005)[7]設計了一種五五共擔模式,其思路如表3:
第一生產環節只承擔本生產過程產生的碳排放的一半,剩下的50%進入下一環節。中間環節承擔的份額為上游傳遞下來的50%與本環節排放的總和的一半,如玻璃制造環節承擔的是采砂的一半(2單位)與自有排放(0.2單位)的和(2.2單位)的一半:1.1單位,剩余1.1單位傳遞給下游玻璃器皿制造環節。
相對于消費者、生產者責任,共同責任強調:(1)供需鏈中的每個環節都受上游供給者、下游需求者的影響,所有參與者都有對話的必要,兼顧了消費者和生產者對環境的負面作用,生產者在解決碳排放責任的問
題上不再是孤立的,這與完全生產者責任的邏輯不同;(2)碳足跡的捕捉及碳排放責任的界定涉及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提供了必要的激勵使得生產者與消費者能夠對話,以共同改善消費商品的屬性,這又與完全消費者責任的邏輯不同;(3)更重要的是,不存在碳排放責任的重復核算,一國所有地區、所有企業、部門的碳足跡之和與國家足跡賬戶中的數據一致。[8]
三、共擔責任模式
整個供需鏈條的所有參與者(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應承擔環境影響的責任,已無異議,關鍵是如何設計一個合理、可行而有效的共擔責任模式。Gallego and Lenzen(2005)[7]五五共擔模式是不是合理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弊端在于,中間環節的個數會影響責任的分配。例如,在食品制造與消費環節之間加入一個食品代理商的環節,為簡化,假定此環節沒有任何碳排放產生,即整個供需鏈條的總排放數據不變。大家會發現,最終消費環節承擔的碳排放責任不再是0.35,而是一半:0.175。也即,此種共擔責任模式的結果會受制于環節,而造成責任的不唯一性和不穩定性,這就產生了改變中間環節以改變責任的激勵扭曲,從而為責任的逃避提供了可能。怎樣才能克服Gallego and Lenzen(2005)[7]模式的弊端呢?
(一)共擔責任模式
我們提出一個共擔責任模式,其思路是將責任分擔比例與某一數量表征掛鉤,而此數量表征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反映對生產過程以及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控制力;二是要獨立于供需鏈條的環節劃分。這個數量表征就是增加值(VA)占凈產出(NO)的比例,其思路如下表4:
表中的第一行是各環節產生的增加值;第二行是各環節新產生的凈產出;第三行是本環節承擔的碳排放責任比例——增加值占凈產出的比例;第四行是本環節傳遞到下一環節的碳排放責任比例(1-);第五行是各環節的碳排放數量;第六行是從上游環節傳遞下來的碳排放量;第七行是本環節應該承擔的碳排放數量,為五六行之和乘以第三行的結果,第七行則是傳遞的碳排放量,為五六行之和乘以第四行的結果;第八行為每環節承擔的碳排放占整個供需鏈條總碳排放的比例,是自擔碳排放(第六行)與總碳排放(第四行總和)的比值。
(二)理論與實踐的可行與局限
增加值占凈產出的比例,是分配碳排放責任的合理、可行而有效的指標。首先是合理性,增加值反映生產活動新增加的價值和轉移價值,可以比較確切地反映生產的規模、速度和效益,從而反映了各環節對生產過程以及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控制能力。生產部門的目的就是創造增加值,所有的生產活動和由此產生的環境影響都源于此。因此,按照增加值占凈產出的比例分擔碳排放責任是合理的。其次是可行性,生產部門創造增加值的活動以稅收的形式得以被第三方——政府監管,按照此比例分擔碳排放責任是可行地。至于有效性,可以驗證,此方法有效地解決責任結果受制于環節整合和分拆的影響,分擔比例是唯一的、穩定的。
實踐中考慮環境成本的內部化時,政府可以對各環節征收碳稅。征收的依據就是表四中第八行的承擔碳排放比例。表中的數據顯示,生產各環節:采砂、玻璃制造、玻璃器皿制造、食品制造,分別承擔環境成本的45.5%、25.0%、16.4%和2.4%,累計承擔碳稅的89.3%。消費環節承擔剩余碳稅的10.7%,可以反映在商品的最終消費價格中。依此類推,在中觀的產業層面,各個產業按照在產業鏈條中創造的增加值比例來承擔節能減排的義務和責任,在此合理的碳排放責任約束下探索本產業的綠色升級和改造。
以上兩個層面都是在一個國家內部進行,第三方——政府的存在,保證了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實施和執行。但在宏觀的國際層面,雖然著眼于比較優勢的各國產業布局都是全球經濟供需鏈條的一環,與以上兩個層面無異,但麻煩的是沒有權威的第三方——“政府”的存在,來保證各國忠實的按照增加值比例原則來承擔全球環境成本。[9]2009年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一次機會”的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沒有達成任何有約束力的協議,就是一個明證。
(三)進一步的制度安排
進一步講,要使責任共擔成為硬約束,除了要設置一個反映生產控制力、環境控制力的合理、可行并有效的模式之外,再向前的邏輯步驟就是植入法律義務或產權的制度安排。實踐中,生產者之所以沒有動力或者不被要求去做減少影響的行動,是因為生產者對產品生命周期的上下游沒有產權。而消費者要想加入到對話中必須獲得必要的信息,這就產生了交易成本。如果法律界定這一產權,交易成本便可避免,對話便可進行,責任的共同承擔便會實現。Cerin(2006)[10]也認為,將資源產權賦予最有效率的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提高整體效率的環節是必要的。這就意味著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這一有效環節的確認和選擇。實踐中,國際貿易上出現的碳關稅就是典型的例子。碳關稅表面上是根據“污染者付費”的生產者責任原則而設置的,其法理邏輯是邊境調節稅,而非真的關稅。但在某種意義上講是下游消費者(進口高碳商品的發達國家)依據產權所有(進口的商品應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向上游生產者(生產出口高碳商品的發展中國家)的追責行為。WTO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2009年6月25日共同出臺的一份題為《貿易與氣候變化》的報告中,措辭謹慎地認為碳關稅符合WTO規則。[11]
四、結論
綜上,通過一個微觀實例的研究,我們比較分析了生產者責任、消費者責任和共同責任三種碳排放責任界定理論的不同。共擔責任模式最為合理,已無異議,關鍵是如何分配責任。文中提出了一個合理、可行且有效的共擔責任模式,那就是依據增加值占凈產出的比例來分配碳排放責任。從經濟角度來講,可以有效地解決微觀上環境成本內部化、中觀上各產業間碳排放責任的界定和宏觀上國際間碳減排的合作依據等問題。當然,要想使共擔責任成為硬約束,再進一步的措施應是植入法律義務或產權。這一制度安排與第三方政府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證共擔責任模式在微觀商品和中觀產業層面的實施和執行。至于宏觀國際層面,第三方的缺位與有約束力的合作框架的難產,都使國際碳減排合作面臨著操作上的巨大困難。
注釋:
①1990年國際環境毒理學和化學學會(SETAC)首次系統地提出了生命周期評價概念,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對生命周期評價展開了研究,并且將生命周期評價納入了其標準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系列中。生命周期評價(LCA)的本質是對產品、工藝及活動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