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出臺暫行辦法 河流污染超標要交補償金
更新時間:2014-06-21 19:31
來源:OFweek節能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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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菏澤市出臺了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以縣區出境斷面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平均濃度較目標值情況作為考核指標,建立有效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誰污染、誰補償”、“誰保護、誰受益”為原則。以每升水為單位,化學需氧量若超過30毫克,超出部分每毫克要交2萬元,氨氮若超過1.5毫克,超出部分每毫克要交30萬,反之則獎勵相應的獎金。
菏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方案,確定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斷面、監測項目、監測頻次,并確保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質監測數據客觀公正。
縣區水質考核目標值為地表水Ⅳ類水質標準,即化學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污染物濃度以毫克/升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化學需氧量2萬元/毫克/升,氨氮30萬元/毫克/升。補償金的計算辦法為:縣區補償金額度=(30-本年考核季度化學需氧量平均濃度)×2萬+(1.5-本年考核季度氨氮平均濃度)×30萬。打比方,一個縣區河流出境斷面中化學需氧量為20毫克/升、氨氮為1毫克/升,那么這個縣區的補償金為(30-20)×2萬+(1.5-1)×30萬=45萬。也就是說縣區河流出境斷面,化學需氧量與氨氮平均濃度這兩個指標越低,縣區獲得的獎金也就越多。反之,若是指標越高,上交的補償金也就越多。
市對縣區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對縣區斷面水質監測數據計算市級對各縣區補償金額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統一結算。縣區向市級補償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庫,專項用于補償水環境質量改善的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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