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無害化管理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簡稱POPs)是具有高毒性、持久性、易于在生物體內聚集和長距離遷移及沉積、對源頭附近或遠處的環境和人體產生損害的有機化合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POPs公約)中首批受控的有包括艾氏劑、氯丹、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氯苯、滅蟻靈、毒殺芬、滴滴涕、多氯聯苯、二惡英、呋喃12種POPs。我國對POPs的管理可追溯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對含多氯聯苯的電力電容器的管理以及對滴滴涕農藥的管理。我國簽署加入了POPs公約,并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我國POPs的管理開始與國際接軌,進入全面履約的階段。正在制定的系列淘汰和替代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國家計劃和行動方案中,對POPs廢物的環境無害化管理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1公約對我國POPs無害化管理的指導作用
(1)。在POPs公約第六條中列出了POPs廢物的范圍:①由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包括艾氏劑、氯丹、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氯苯、滅蟻靈、毒殺芬和多氯聯苯)或附件B(限制清單,滴滴涕)中所列化學品構成的或含有上述類化學品的庫存;②由附件A、附件B或附件C(非故意生產清單,包括二惡英和呋喃、六氯苯和多氯聯苯)所列某化學品構成的、含有此化學品或受其污染的廢物,包括即將變成廢物的物品。
公約明確要求應以安全、有效和環境無害化的方式管理包括庫存化學品在內的POPs廢物,確保廢物:①以環境無害化的方式予以處置、收集、運輸和儲存;②以銷毀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成分或使之發生永久質變的方式予以處置;并且③不得從事可能導致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回收、再循環、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處置行為;④不得違反相關國際規則、標準和指南進行跨越國界的運輸
〔2〕。這些要求是指導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重要依據。我國歷史上曾經工業化生產和大量使用的殺蟲劑類POPs物質主要有DDT、六氯苯、氯丹、滅蟻靈、毒殺芬以及以六氯苯為原料生產的五氯酚(鈉)和以DDT為原料生產的三氯殺螨醇,多氯聯苯類物質在我國也曾大量使用和存在,無意產生的二惡英、呋喃主要存在于工業生產和廢物處理過程
〔3〕。含有這些物質的廢物或污染物在我國目前的分布情況、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程度、危害影響還遠沒有搞清楚,因此,我國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要針對公約的要求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
2我國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基礎
我國在農藥、化學品以及安全生產等管理體系中涉及POPs廢物管理的一些要求,但這些要求大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并不具體、全面和系統。POPs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應以危險廢物管理體系為基礎,現有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政策制度奠定了我國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基礎。
2.11適用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主要法律和規定
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其下的專門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管理更具有直接和全面指導作用所有這些方面是POPs廢物管理過程中應該遵循的。
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條例》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進行了規定。POPs物質屬于危險化學物質,具有很強的毒性和嚴重的危害性,它們的廢物或受其污染的物質應該遵守該法規要求。《辦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定義并明確其屬于危險廢物。該辦法對于我國履行POPs公約,實現庫存和廢棄POPs以安全、有效和環境無害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具有直接的適用性。
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單位的資質提出了要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是規范危險廢物在國內轉移的制度,即實行轉移聯單制度。這兩個辦法是實現我國危險廢物無害化管理的重要法規。在POPs廢物管理當中,要求處置POPs廢物的單位向環保部門取得處置POPs廢物的有效資質,保證POPs廢物得到無害化處置,在符合集中處置原則的前提下,對涉及跨行政區域轉移的要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④《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規定》和《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規定》對化學品的進口實施嚴格的登記管理,將艾氏劑、狄氏劑、七氯、六氯苯、滴滴涕等殺蟲劑類POPs列入“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類有毒化學品名單”。《辦法》對我國允許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批準和監督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危險廢物不能進口。兩個法規在制度上可杜絕POPs及POPs廢物進入我國,滿足POPs公約中對POPs跨國界轉移的限制要求。
⑤其他法規《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指出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進行申報登記。在目前缺乏POPs廢物全面調查以及相關責任者具體責任分擔機制不清楚的情況下,應該建立適合POPs廢物管理的申報或登記方式。《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是為加強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的管理、防止多氯聯苯污染環境而制定的。對其他類POPs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具有借鑒意義。
2.12可適用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相關標準
①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體系我國正在建立逐步完善危險廢物鑒別體系,形成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總則、腐蝕性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標準、固體廢物鑒別導則為基礎的技術標準體系。《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出了危險廢物的類別、編號、主要危害和產生來源。其中殺蟲劑類POPs廢物包含在HW04農藥廢物名錄中,產生來源包括來自殺蟲、滅菌、除草、滅鼠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生產、經銷、配制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多氯聯苯廢物被列為該名錄的HW10類,包括來自含有PCBs,PBBs和PCTs或被這些物質污染的電力設備的拆裝過程中的清洗液、污染的土壤及包裝物。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被列為該名錄的HW44類,包括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惡英類的廢物。這是POPs廢物和污染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最直接依據。國家已經頒布了危險廢物三個鑒別標準,即《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11)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13),現有鑒別標準中雖然沒有針對具體的POPs廢物種類,但在某些方面也適用POPs廢物的鑒別,例如急性毒性初篩標準。目前,國家正在修訂這三個標準和補充制定其他鑒別標準,形成相對完善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體系,在毒性物質鑒別標準體系中增加了包括各類POPs廢物在內的危險廢物的毒性物質含量標準。通過《固體廢物鑒別導則》也可以判別含POPs的物質是否屬于危險廢物范疇。
②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現有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包括《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13015)。《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對焚燒廠選址原則、焚燒物的要求、焚燒爐的技術條件、廢物貯存、污染物的排放、環境監測等提出了要求,尤其對多氯聯苯(PCBs)的焚毀去除率和二惡英類物質(PCDDs和PCDFs)的排放限值提出了規定。《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對廢物的入場要求和條件、選址要求、填埋場設計與施工的環保要求、填埋場運行管理要求、填埋場污染控制要求、填埋場封場要求、監測要求等有詳細的技術指標或原則要求。《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對廢物的貯存容器、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等有詳細的技術指標或要求。《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規定了含PCBs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值以及含多PCBs廢物的處置方法,適用于含PCBs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回收等過程。
③其他相關標準我國已經建立了一些固體廢物有害特性的鑒別分析方法,如《固體廢物腐蝕性測定-玻璃電極法》(GBPT15555112)、《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PT1555511~15555111),包括建立了固體廢物中有害成分多氯聯苯、二惡英、呋喃的分析方法。在新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體系的情況下,還需要補充制定其他一些分析方法。POPs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行管理、污染物排放等過程中必須保護環境、要滿足當地的環境__功能區劃要求,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PT14848)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適用性和影響。
2.13可適用POPs廢物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①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包括排污申報登記危險廢物名錄制度,危險廢物統一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制度,危險廢物產生者處置、強制處置、代行處置和集中處置制度,危險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等。這些制度是實施我國POPs廢物管理與處置戰略的政策要求。
②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提出了危險廢物管理目標和總的原則,并就危險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與資源化,收集、運輸、轉移和貯存,焚燒和安全填埋等處置方式,特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相關的技術和設備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準則。POPs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上述方針政策也適用于POPs廢物的管理,尤為值得重視的是資源化原則不適合POPs廢物,因為公約規定不得回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替代使用。
③其他相關制度和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也適用于POPs廢物的處理處置和管理。另外,1983年國務院通過《關于停產六六六、滴滴涕農藥的報告決定》,決定從當年開始停止滴滴涕農藥的生產。1999年國家經貿委發布《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規定多氯聯苯(農藥)、氯丹(農藥)、七氯(農藥)等作為落后產品應予以淘汰。
3我國POPs廢物管理的不足
雖然具有上述較好的管理基礎,但由于我國危險廢物管理體系尚處在逐步完善的階段,還存在諸如信息管理和環境統計體系不健全、鑒別和風險評價體系不健全、環境無害化管理技術標準體系不完善、調查方法缺乏、產生源不清晰、處置技術單一和處理處置設施不足等問題,POPs廢物的環境管理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問題尤為突出,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在法規和政策制度方面,現有規定尚不能完全滿足POPs廢物管理的要求,還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在污染統計調查方面,現有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只是對現有工業企業進行申報登記,而對流通領域產生的廢物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實行;對歷史遺留的責任者不明的廢物以及關、停、破產的企業的廢物的管理和處置,法律法規上缺乏強有力的責任分擔制度,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管理規定;對POPs公約規定的POPs廢物的不得回收利用等特殊要求,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體現;對于POPs庫存的跟蹤監督管理沒有明確的要求;對于工業過程中無意產生的二惡英類和呋喃POPs及其污染物還沒有明確的管理措施等。
在標準方面,現有危險廢物標準體系中還沒有關于12類POPs物質的比較系統的標準限值和分析方法,只有廢物處置設施污染控制標準中有PCB、二惡英類物質的限制和分析方法;現有環境質量標準中有關POPs物質的限值和分析方法存在項目不全的不足;對于由于POPs引起的各類污染物載體和各類環境介質,還缺乏環境風險評價標準體系和環境質量評價標準體系,造成對環境的影響和人類健康的危害不清楚等。在環境監督管理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執法和監督管理薄弱,監督管理能力的建設仍然滯后,監管范圍還有一些盲區等。尤其受機構編制和人員不足的限制,導致很多管理內容不能落實,有些方面的監督管理缺失。
4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改進措施的建議
411建立POPs廢物識別和信息管理體系
通過對我國POPs廢物產生特點的詳細調查以及對污染特性和污染途徑等的研究,建立POPs廢物的鑒別和風險評價標準體系、污染調查規范、信息收集機制和信息管理系統,為進一步進行環境敏感性分析和環境風險評價服務,建立POPs廢物“優先處置清單”,最終實施我國POPs廢物的環境無害化管理和處置。
412建立POPs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實際上是要實行全過程管理,要考慮POPs廢物從產生到最終去向的各個環節的特性和現有管理基礎,建立一套適合POPs廢物特點與污染特性的包括調查、鑒別、監測、收集、運輸、包裝、標簽、貯存、處理處置等全過程管理因素在內的環境無害化的管理技術規范。
413提高POPs環境無害化處置能力
積極開展公約倡導的“最佳可行技術”(BAT)和“最佳環境實踐”(BEP)的研究和設施開發活動,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確立最佳處置方式,提高我國POPs廢物從源頭消減到最終無害化處置的技術能力。
414建立合理的POPs廢物責任和處置資金的分擔機制
足夠的資金是廢物管理、處置和污染場地修復的必要條件,而明晰的責任機制又是資金籌集的先決條件。調查可知,我國POPs廢物尤其是殺蟲劑類和PCB類廢物的產生單位有很大部分是無法追究責任的歷史企業,雖然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應由當地政府負責,但在操作層面缺乏具體的規定和措施。因此,我國POPs廢物產生和污染情況是比較復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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