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質標準 GB3097-82
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1982-04-06發布 1982-08-01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質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海洋生物資源,保持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的合理開發利用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海域的海水不質管理。
1.海水水質的分類與標準
(1)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質要求分為三類:
a. 第一類適用于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人類的安全利用(包括鹽場、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漁業和海水養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護區。
b. 第二類適用于海水浴場及風景游覽區。
c. 第三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港口水域和海洋開發作業區等。
(2)各類海水(shui)水(shui)質(zhi)標準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質要求
|
第一類(lei) |
第二類(lei) |
第三類 |
|
懸浮(fu)物(wu)質 |
人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毫克/升 |
人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過50毫克/升 |
人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50毫克/升 |
|
色、臭、味 |
海水及海產(chan)品無異(yi)色、異(yi)臭(chou)、異(yi)味 |
海(hai)水無異(yi)色、異(yi)臭、異(yi)味 |
||
漂浮物質 |
水面不(bu)得(de)出(chu)現油(you)膜、浮沫和其他(ta)雜質 |
不面(mian)不得出現明顯的油膜、浮沫和(he)其他(ta)雜(za)質 |
||
pH |
7.5~8.4 |
7.3~8.8 |
6.5~9.0 |
|
化學耗氧量 |
< 3毫克/升 |
< 4毫克/升 |
< 5毫克/升 |
|
溶解氧 |
任何時侯不低于5毫克/升 |
任何時侯不低于4毫克/升 |
任何時侯不低于3毫克/升 |
|
水(shui)溫 |
不超過當地、當時水溫4℃ |
- |
||
大腸菌群(qun) |
不超過10000個/升(供人生食的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700個/升) |
|||
病原體(ti) |
含有病原體(ti)(ti)(ti)的(de)工業廢水、生活污水須經(jing)過嚴(yan)格消(xiao)(xiao)毒處理、消(xiao)(xiao)滅病原體(ti)(ti)(ti)后,方可排放 |
|||
底質 |
沙石等表(biao)面的(de)淤積(ji)物不(bu)得妨礙種苗的(de)附著生長(chang) |
? |
||
溶出的成分應保證海水水質符合表1、表2的要求 |
||||
有害物質 |
應符合表2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要求 |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
序號 |
項目(mu)名稱 |
最高容許濃度,毫克/升 |
||
第(di)一類(lei) |
第(di)二(er)類 |
第三類(lei) |
||
1 |
汞(gong) |
0.0005 |
0.0010 |
0.0010 |
2 |
鎘 |
0.005 |
0.010 |
0.010 |
3 |
鉛 |
0.05 |
0.10 |
0.10 |
4 |
總(zong) 鉻 |
0.10 |
0.50 |
0.50 |
5 |
砷(shen) |
0.05 |
0.10 |
0.10 |
6 |
銅 |
0.10 |
0.10 |
0.10 |
7 |
鋅(xin) |
0.10 |
1.00 |
1.00 |
8 |
硒 |
0.01 |
0.02 |
0.03 |
9 |
油 類 |
0.05 |
0.10 |
0.50 |
10 |
氰化物 |
0.02 |
0.10 |
0.50 |
11 |
硫化(hua)物 |
按溶解氧計(ji) |
||
12 |
揮發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13 |
有機氮農藥 |
0.001 |
0.020 |
0.040 |
14 |
無(wu)機(ji)氮 |
0.10 |
0.20 |
0.30 |
15 |
無機磷 |
0.015 |
0.030 |
0.045 |
無(wu)機氮和無(wu)機磷為暖流(liu)內(nei)灣海(hai)域產生(sheng)“赤潮”的(de)限制(zhi)值;海(hai)水(shui)中放(fang)射性物(wu)質應符合(he)GBJ8-74《放(fang)射防護規定》中露天水(shui)源(yuan)的(de)限制(zhi)濃度。
2. 防護規定與措施
(1)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機構,按照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保護的水域及其水質類型。
(2)工業廢水、生活污染 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直接排入規定的風景游覽區、海水浴區,自然保護區和水產養殖場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時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在沿海和(he)海上選擇排(pai)污地點(dian)和(he)確定(ding)排(pai)放條件(jian)(jian)時(shi),應考(kao)慮所規定(ding)保護的海域 位置的特點(dian),地形(xing)、水文條件(jian)(jian)和(he)盛行風向及其他自然條件(jian)(jian)。
3.監督與執行
(1)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執行。
(2)本標(biao)準的各項海水水質指標(biao)的監測,按《海洋污染調查暫行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海洋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少猶等。
本(ben)標準委托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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