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更新時間:2008-06-03 16:44
來源:環境保護部
作者:
閱讀:3172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GB 4915-2004 代替GB 4915-1996 2005-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準。本標準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新建生產線:自2005年1月1日起; ——現有生產線: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標準所替代的歷次版本為:GB 4915-85、GB 4915-1996。本標準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谷騰環保網”
如果需要了解更加詳細的內容,請點擊下載 bz080603g001.pdf
下載該附件請登錄,如果還不是本網會員,請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