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2011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防治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進火力發電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3年第二次修訂。火電廠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和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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