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發布生態文明及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谷騰環保網訊】淮安市財政局 淮安市生態環境局7月15日印發印發《淮安市生態文明及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正公開、注重績效”的原則,體現示范性、引導性和激勵性,實行專款專用。
淮安市生態文明及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生態文明及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3號)《淮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淮政規〔2022〕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文明及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設立,專項用于支持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正公開、注重績效”的原則,體現示范性、引導性和激勵性,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局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會同市生態環境局下達專項資金,并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
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確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重點方向;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擬定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方案,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論證,審查項目主體的信用情況,提出專項資金項目安排建議;組織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等。
第五條 各縣區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管理、項目實施管理、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監督管理、績效管理等責任。
第六條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執行進度及項目實施情況報送、竣工驗收、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并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已列入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重點項目,優先支持以政府投入為主體的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項目。主要包括:
(一)環境污染防治類項目。主要包括轄區大氣、水、土壤、危險廢物及輻射等污染防治項目。
1.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包括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顆粒物綜合治理、移動源污染治理、揚塵源污染治理、工業源污染治理、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大氣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源頭替代、垃圾焚燒行業深度治理、鑄造行業深度治理、低效治理設施提標整治、企業集群治理、VOCs綠島建設、PM2.5與臭氧協同共治、有機液體儲罐治理、成品油儲運環節油氣治理、無組織排放治理、應對氣候變化和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等。
2.水污染防治項目。包括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河湖綜合整治修復及調查評估、河湖內源污染治理、生態清淤、底泥治理修復、水生態修復、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黑臭水體整治、企業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和中水回用、區域生態功能區保護、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畜禽與水產養殖污染控制項目等。
3.土壤、危險廢物及輻射污染防治項目。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監測評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治理、效果評估,危廢規范化處置,重金屬污染防治,新化學物質調查、監測及污染防治,電磁輻射、核輻射污染防治,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
(二)生態文明示范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村居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市級環境污染防治規劃、方案編制,環境保護政策科研課題研究項目,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調查保護,生態空間區域管控,生態安全緩沖區建設,生態文明創建獎補,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建設,生態文明實踐教育基地建設,市級以上重大環境問題、要素調查,市本級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
(三)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類項目。主要包括生態環境監測、監控、應急、執法等環保能力建設項目,建成項目的運維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四)市級開展績效評價、組織專家評審產生的費用。
(五)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支持范圍:
(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以及樓堂館所建設。
(二)企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三)城市綠化、公園、道路等與生態環境保護不直接相關的項目。
(四)城鄉環境長效管理工作經費。
(五)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項目。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
(一)環境污染防治類項目。對企業投資的污染防治項目最高按環保投資額的20%進行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縣區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公益性污染防治項目最高可按投資額的50%進行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實施的公益性污染防治項目最高可支持80%,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二)生態文明建設類項目。對村居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最高可按投資額的50%進行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對市級環境污染防治規劃、方案編制等項目最高支持100%。
(三)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類項目。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項目按投資額的100%進行支持;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項目最高可支持50%,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提出付款建議,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工程投資類項目,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完成環保總投資50%時,可撥付補助資金的70%;項目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約定撥付剩余資金。其他類型項目可根據實施情況一次性撥付。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將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余資金。市本級專項資金結轉一年以上、市對縣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在縣區財政尚未分配并結轉兩年以上的,收回市級總預算。
第十三條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推進工作的指導,督促資金使用單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屬地生態環境局、財政局書面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縣區生態環境和財政部門于7月底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書面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和資金具體用途,確需變更的,須上報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五條 每年4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印發當年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并明確支持重點。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每年8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完成項目申報的初審工作。
第十六條每年9月底前,對經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經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支持項目名單。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審查情況和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本年度擬支持項目資金分配初步方案,通過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每年10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根據公示情況完善擬支持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市政府審批,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項目單位要對自身信用狀況、申報材料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并對項目按期組織實施、工程質量等負責。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對上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對專業性強、復雜程度高的支持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與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績效目標、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專項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5日,原《淮安市生態文明及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淮財規〔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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